湖北省“十二五”主要汙染物總量減排考核辦法
來源 : welcome新2登錄 作者 :admin 發布時間 :2016-11-04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
,推進政府績效管理
,控製主要汙染物排放
,確保完成全省“十二五”主要汙染物總量減排目標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環境保護部“十二五”主要汙染物總量減排‘考核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3〕4號)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環境保護促進科學發展跨越式發展的意見》(鄂發〔2012〕7號)
、《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湖北省“十二五”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發〔2012〕35號
,以下簡稱《方案》)的有關規定
,製定本辦法
。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對各市 、州 、直管市及神農架林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各地區”)“十二五”期間主要汙染物總量減排完成情況的績效管理和評價考核 。
本辦法所稱主要汙染物 ,是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確定實施總量控製的四項汙染物 ,即化學需氧量 、氨氮 、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 。
第三條 “十二五”主要汙染物總量減排的責任主體是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各地區要把主要汙染物排放總量控製指標層層分解落實到本地區各級人民政府 、各職能部門及重點企業 ,並將其納入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規劃 ,加強組織領導 ,強化績效管理 ,落實項目和資金 ,嚴格執法監督 ,確保實現主要汙染物總量減排目標 。
第四條 各地區要按照《方案》要求,確定主要汙染物年度削減目標 ,製定年度減排計劃和工作方案 ,將減排任務分解落實到本地區各級人民政府 、各職能部門及具體企業 。年度減排計劃和工作方案應於每年3月15日前報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發展改革部門 。
第五條 各地區應建立本地區主要汙染物總量減排統計 、監測和考核體係 ,及時調度和動態管理主要汙染物排放量數據 、主要減排措施進展情況以及環境質量變化情況 ,建立主要汙染物排放總量台賬 。
第六條 主要汙染物總量減排考核內容包括三個方麵 :
(一)主要汙染物總量減排目標完成情況 。依據主要汙染物總量減排統計辦法 、監測辦法以及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製定的總量減排核算細則相關規定予以核定 。依據各地環境質量變化情況驗證減排工作成效 。
(二)主要汙染物總量減排統計監測考核體係建設運行情況 。監測體係建設運行情況依據國家 、省重點監控企業名單核實主要汙染物自動監測設備的建設和聯網情況 ,以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汙染源自動監控平台數據核實各地汙染物自動監測設備運行情況及主要汙染物監控數據傳輸有效率 。統計體係和考核體係建設運行情況依據各地相關文件和抽查複核情況 ,以及績效管理工作情況進行評定 。
(三)各項主要汙染物總量減排政策措施落實情況 。依據汙染治理設施試運行或竣工驗收文件 、關閉落後產能時間 、主要汙染物總量減排目標責任書中重點項目的建成投運情況以及當地人民政府減排管理措施 、計劃執行情況等有關材料和統計數據進行評定 。
第七條 對各地區落實年度主要汙染物總量減排情況 ,由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核查督查 ,每半年一次 。
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於每年3月和每年8月 ,分別將各地區上一年度及本年度上半年主要汙染物總量減排初步核算數據向省人民政府報告 ,經省人民政府審定後 ,向社會公布 。
第八條 各地區於每年2月底前將上一年度本行政區主要汙染物總量減排情況的自查報告報省人民政府 ,並抄送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
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發展改革 、統計和監察部門 ,對各地區上一年度主要汙染物總量減排情況進行考核 ,並於每年4月底前將考核結果向省人民政府報告 ,經省人民政府審定後 ,向社會公告 。
主要汙染物總量減排考核采用現場核查和重點抽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 ,認定為未通過年度考核 :
(一)年度四項汙染物總量減排目標有一項及以上未完成 ;
(二)重點減排項目未按目標責任書要求落實 ;
(三)監測體係建設運行情況未達到相關要求(汙染源自動監控數據傳輸有效率75% ;自行監測結果公布率80%和監督性監測結果公布率95%) 。
未通過年度考核的各地區人民政府應在1個月內向省人民政府作出書麵報告 ,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 ,並抄送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
第九條 考核結果報經省人民政府審定後 ,交由省幹部主管部門 ,依照《關於建立促進科學發展的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考核評價機製的意見》 、《地方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辦法(試行)》 、《關於開展政府績效管理試點工作的意見》等規定 ,作為對各地區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
對考核結果為通過的 ,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優先加大對該地區汙染治理 、環保能力建設和減排專項資金的支持力度 ,並結合全省減排表彰活動進行表彰獎勵 。
對考核結果為未通過的 ,實行“一票否決”製 。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暫停該地區所有新增主要汙染物排放建設項目的環評審批 ,暫停省級環境保護相關項目資金的支持 ,撤消省授予該地區的環境保護或環境治理方麵的榮譽稱號 ,領導幹部不得參加年度評獎 、授予榮譽稱號等 。由監察機關會同環保部門依照減排績效管理的有關規定 ,實行通報批評 、約談 、誡勉談話等 。
對未通過且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 ,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
第十條 省級財政部門會同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製定《湖北省主要汙染物總量減排“以獎代補”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綜合考慮各地年度主要汙染物總量減排任務完成情況以及年度減排項目實施情況安排省級主要汙染物總量減排“以獎代補”專項資金 ,暫行辦法另行印發 。
第十一條 對在主要汙染物總量減排考核工作中瞞報 、謊報 、弄虛作假的 ,予以通報批評 ;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
第十二條 各地區需報經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發展改革 、統計部門審核確認後 ,方可向社會公布本地區年度(半年)主要汙染物排放數據 。
第十三條 省政府根據全省年度減排目標任務及與相關省直部門簽訂的《“十二五”主要汙染物總量減排目標責任書》 ,分解相關省直部門年度減排目標 ,並納入部門年度目標考核內容 。
第十四條 與省政府簽訂《“十二五”主要汙染物總量減排目標責任書》的重點企業減排考核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其中中央及省屬企業的考核結果納入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體係 。
第十五條 各地區每年4月底前組織對本轄區各級政府上年度主要汙染物總量減排情況進行考核 ,公布考核結果 ,並報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對各市 、州 、直管市及神農架林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各地區”)“十二五”期間主要汙染物總量減排完成情況的績效管理和評價考核 。
本辦法所稱主要汙染物 ,是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確定實施總量控製的四項汙染物 ,即化學需氧量 、氨氮 、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 。
第三條 “十二五”主要汙染物總量減排的責任主體是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各地區要把主要汙染物排放總量控製指標層層分解落實到本地區各級人民政府 、各職能部門及重點企業 ,並將其納入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規劃 ,加強組織領導 ,強化績效管理 ,落實項目和資金 ,嚴格執法監督 ,確保實現主要汙染物總量減排目標 。
第四條 各地區要按照《方案》要求,確定主要汙染物年度削減目標 ,製定年度減排計劃和工作方案 ,將減排任務分解落實到本地區各級人民政府 、各職能部門及具體企業 。年度減排計劃和工作方案應於每年3月15日前報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發展改革部門 。
第五條 各地區應建立本地區主要汙染物總量減排統計 、監測和考核體係 ,及時調度和動態管理主要汙染物排放量數據 、主要減排措施進展情況以及環境質量變化情況 ,建立主要汙染物排放總量台賬 。
第六條 主要汙染物總量減排考核內容包括三個方麵 :
(一)主要汙染物總量減排目標完成情況 。依據主要汙染物總量減排統計辦法 、監測辦法以及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製定的總量減排核算細則相關規定予以核定 。依據各地環境質量變化情況驗證減排工作成效 。
(二)主要汙染物總量減排統計監測考核體係建設運行情況 。監測體係建設運行情況依據國家 、省重點監控企業名單核實主要汙染物自動監測設備的建設和聯網情況 ,以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汙染源自動監控平台數據核實各地汙染物自動監測設備運行情況及主要汙染物監控數據傳輸有效率 。統計體係和考核體係建設運行情況依據各地相關文件和抽查複核情況 ,以及績效管理工作情況進行評定 。
(三)各項主要汙染物總量減排政策措施落實情況 。依據汙染治理設施試運行或竣工驗收文件 、關閉落後產能時間 、主要汙染物總量減排目標責任書中重點項目的建成投運情況以及當地人民政府減排管理措施 、計劃執行情況等有關材料和統計數據進行評定 。
第七條 對各地區落實年度主要汙染物總量減排情況 ,由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核查督查 ,每半年一次 。
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於每年3月和每年8月 ,分別將各地區上一年度及本年度上半年主要汙染物總量減排初步核算數據向省人民政府報告 ,經省人民政府審定後 ,向社會公布 。
第八條 各地區於每年2月底前將上一年度本行政區主要汙染物總量減排情況的自查報告報省人民政府 ,並抄送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
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發展改革 、統計和監察部門 ,對各地區上一年度主要汙染物總量減排情況進行考核 ,並於每年4月底前將考核結果向省人民政府報告 ,經省人民政府審定後 ,向社會公告 。
主要汙染物總量減排考核采用現場核查和重點抽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 ,認定為未通過年度考核 :
(一)年度四項汙染物總量減排目標有一項及以上未完成 ;
(二)重點減排項目未按目標責任書要求落實 ;
(三)監測體係建設運行情況未達到相關要求(汙染源自動監控數據傳輸有效率75% ;自行監測結果公布率80%和監督性監測結果公布率95%) 。
未通過年度考核的各地區人民政府應在1個月內向省人民政府作出書麵報告 ,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 ,並抄送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
第九條 考核結果報經省人民政府審定後 ,交由省幹部主管部門 ,依照《關於建立促進科學發展的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考核評價機製的意見》 、《地方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辦法(試行)》 、《關於開展政府績效管理試點工作的意見》等規定 ,作為對各地區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
對考核結果為通過的 ,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優先加大對該地區汙染治理 、環保能力建設和減排專項資金的支持力度 ,並結合全省減排表彰活動進行表彰獎勵 。
對考核結果為未通過的 ,實行“一票否決”製 。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暫停該地區所有新增主要汙染物排放建設項目的環評審批 ,暫停省級環境保護相關項目資金的支持 ,撤消省授予該地區的環境保護或環境治理方麵的榮譽稱號 ,領導幹部不得參加年度評獎 、授予榮譽稱號等 。由監察機關會同環保部門依照減排績效管理的有關規定 ,實行通報批評 、約談 、誡勉談話等 。
對未通過且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 ,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
第十條 省級財政部門會同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製定《湖北省主要汙染物總量減排“以獎代補”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綜合考慮各地年度主要汙染物總量減排任務完成情況以及年度減排項目實施情況安排省級主要汙染物總量減排“以獎代補”專項資金 ,暫行辦法另行印發 。
第十一條 對在主要汙染物總量減排考核工作中瞞報 、謊報 、弄虛作假的 ,予以通報批評 ;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
第十二條 各地區需報經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發展改革 、統計部門審核確認後 ,方可向社會公布本地區年度(半年)主要汙染物排放數據 。
第十三條 省政府根據全省年度減排目標任務及與相關省直部門簽訂的《“十二五”主要汙染物總量減排目標責任書》 ,分解相關省直部門年度減排目標 ,並納入部門年度目標考核內容 。
第十四條 與省政府簽訂《“十二五”主要汙染物總量減排目標責任書》的重點企業減排考核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其中中央及省屬企業的考核結果納入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體係 。
第十五條 各地區每年4月底前組織對本轄區各級政府上年度主要汙染物總量減排情況進行考核 ,公布考核結果 ,並報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