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部 :《鑄造工業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
來源 : 北極星環保網 作者 :admin 發布時間 :2018-03-16
日前
,環保部印發《鑄造工業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
。征求意見稿對鑄造工業大氣汙染物
、水汙染物排放等做了具體規定
。其中衝天爐大氣汙染物顆粒物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排放標準分別為40mg/m3
、200mg/m3
、200mg/m3
。重點地區執行特別排放限值為30mg/m3
、100mg/m3
、150mg/m3
。
《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39號)
前言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
,防治環境汙染
,改善環境質量
,促進鑄造工業的技術進步和可持續發展
,製定本標準
。
本標準規定了鑄造工業大氣汙染物排放限值
、監測和監督管理要求
。
鑄造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排放水汙染物
、惡臭汙染物
、環境噪聲執行相應的國家汙染物排放標準
,產生固體廢物的鑒別
、處理和處置適用相應的國家固體廢物汙染控製標準
。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
新建企業自2019年1月1日起
,現有企業自2020年7月1日起
,其大氣汙染物排放控製按照本標
準的規定執行
,不再執行《工業爐窯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GB9078-1996)和《大氣汙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中的相關規定
。各地也可根據當地環境保護需要和經濟與技術條件
,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提前實施本標準
。
本標準是鑄造工業大氣汙染物排放控製的基本要求
。地方省級人民政府對本標準未作規定的項目
,
可以製定地方汙染物排放標準
;對本標準已作規定的項目
,可以製定嚴於本標準的地方汙染物排放標準
。
本標準由環境保護部大氣環境管理司
、科技標準司組織製訂
。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
:遼寧省環境科學研究院
、中國鑄造協會
、沈陽鑄造研究所
。
本標準環境保護部201□年□□月□□日批準
。
本標準自201□年□□月□□日起實施
。
本標準由環境保護部解釋
。
鑄造工業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
1適用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鑄造工業大氣汙染物排放限值
、監測和監督管理要求
。
本標準適用於現有獨立鑄造企業以及含鑄造工序的企業大氣汙染物排放管理
,以及鑄造工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
、環境保護設施設計
、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排汙許可證核發及其投產後的大氣汙染物排放管理
。
鑄造短流程工藝中鐵液冶煉的高爐執行《煉鐵工業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GB28663)
。
本標準適用於法律允許的汙染物排放行為
。新設立汙染源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有汙染源的管理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
、法規和規章的相關規定執行
。
2規範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有效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
GB/T4754-2017國家經濟行業分類
GB/T5611鑄造術語
GB/T8959鑄造防塵技術規程
GB/T15432環境空氣總懸浮顆粒物的測定重量法
GB/T16157固定汙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汙染物采樣方法
GB/T30822熱處理環境保護技術要求
HJ38固定汙染源廢氣總烴
、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氣相色譜法
HJ/T42固定汙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43固定汙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55大氣汙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
HJ/T56固定汙染源排氣中二氧化硫的測定碘量法
HJ57固定汙染源廢氣二氧化硫的測定定電位電解法
HJ75固定汙染源煙氣(SO2
、NOX
、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範
HJ76固定汙染源煙氣(SO2
、NOX
、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係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
HJ/T373固定汙染源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製技術規範
HJ/T397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範
HJ539環境空氣鉛的測定石墨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604環境空氣總烴
、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直接進樣-氣相色譜法
HJ629固定汙染源廢氣二氧化硫的測定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HJ657空氣和廢氣顆粒物中鉛等金屬元素的測定電感耦合等離子體質譜法
HJ675固定汙染源排氣氮氧化物的測定酸堿滴定法
HJ685固定汙染源廢氣鉛的測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692固定汙染源廢氣氮氧化物的測定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HJ693固定汙染源廢氣氮氧化物的測定定電位電解法
HJ732固定汙染源廢氣揮發性有機物的采樣氣袋法
《汙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28號)
《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39號)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
3.1鑄造工業foundryindustry
生產各種金屬鑄件的製造業
。《國家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7)中歸屬金屬製品業
,分類為C3391黑色金屬鑄造和C3392有色金屬鑄造
。黑色金屬鑄造指鑄鐵件
、鑄鋼件等各種成品
、半成品的製造
;有色金屬鑄造指有色金屬及其合金鑄造的各種成品
、半成品的製造
。
3.2鑄造foundry
熔煉金屬
,製造鑄型
,並將熔融金屬澆入鑄型
,凝固後獲得具有一定形狀
、尺寸和性能的金屬零件毛坯的成形方法
,包括黑色金屬和有色金屬的成形方法
。
3.3金屬熔化metalmelting
通過加熱使固體金屬轉變為熔融狀態的過程
。
3.4衝天爐cupola
一種以生鐵和(或)廢鋼鐵為金屬爐料的豎式圓筒形化鐵爐
。金屬與燃料直接接觸
,從風口鼓風助燃
,能連續熔化
。按熔化送風溫度分為冷風衝天爐和熱風衝天爐
:冷風衝天爐鼓風溫度≤400℃
,熱風衝天爐鼓風溫度>400℃
。
3.5電弧爐electronicarcfurnace
電極與爐料間產生電弧用以熔煉金屬的爐子
。
3.6燃氣爐gasheatingormeltingfurnace
用石油氣
、天然氣
、煤氣等氣體作燃料的熔化設備
。
3.7造型molding
用型砂及模樣等工藝裝備製造砂型的方法和過程
。
3.8製芯coremaking
將芯砂製成符合芯盒形狀的砂芯的過程
。
3.9澆注pouring
將熔融金屬從澆包注入鑄型的操作。
3.10落砂shakeout
用手工或機械方法使鑄件與型(芯)砂分離的操作
。可帶砂箱落砂或在捅型後再落砂
。
3.11舊砂再生sandreclamation
用焚燒
、風吹
、水洗或機械等方式處理舊砂
,使其性能達到能代替新砂的過程
。
3.12鑄後熱處理heattreatmentaftering
使鑄造出的鑄件獲得需要的力學性能或使用要求的熱處理
。
3.13表麵塗裝surfacecoating
為保護或裝飾加工對象
,在加工對象表麵覆以塗料膜層的過程
。
3.14揮發性有機物volatileorganiccompounds(VOCs)
參與大氣光化學反應的有機化合物
,或者根據規定的方法測量或核算確定的有機化合物
。
本標準使用非甲烷總烴(NMHC)作為VOCs排放的綜合控製項目
。
3.15非甲烷總烴non-methanehydrocarbon(NMHC)
采用規定的監測方法
,氫火焰離子化檢測器有響應的除甲烷外的氣態有機化合物的總和(以碳計)
。
3.16標準狀態standardcondition
溫度為273.15K
、壓力為101325Pa時的狀態
。本標準規定的大氣汙染物排放濃度限值均以標準狀態下的幹氣體為基準
。
3.17排氣筒高度stackheight
自排氣筒(或其主體建築構造)所在的地平麵至排氣筒出口計的高度
,單位為m
。
3.18現有企業existingfacility
本標準實施之日前已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的鑄造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
。
3.19新建企業newfacility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的新建
、改建和擴建鑄造工業建設項目
。
3.20企業邊界enterpriseboundary
鑄造工業企業的法定邊界
。若無法定邊界
,則指企業或生產設施的實際占地邊界
。
3.21重點地區keyregion
根據環境保護工作的要求
,在國土開發密度較高
、環境承載能力開始減弱
,或大氣環境容量較小
、生態環境脆弱
,容易發生嚴重大氣環境汙染問題而需要嚴格控製大氣汙染物排放的地區
。
4大氣汙染物排放控製要求
4.1有組織排放控製
4.1.1現有企業2020年6月30日前仍執行現行標準
,自2020年7月1日起執行表1規定的大氣汙染物排放限值
。
4.1.2自2019年1月1日起
,新建企業執行表1規定的大氣汙染物排放限值
。
4.1.3重點地區的企業執行表2規定的大氣汙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執行大氣汙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地域範圍 、時間 ,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 。
4.1.4衝天爐以及使用燃油 、燃氣的加熱爐或幹燥爐的汙染物排放濃度 ,應按公式(1)換算為基準含氧量狀態下的大氣汙染物基準排放濃度 ,並與排放限值比較判定排放是否達標 。衝天爐以及使用燃油 、燃氣的加熱爐或幹燥爐的基準含氧量按表3執行 。其他廢氣排放按實測大氣汙染物排放濃度判定排放是否達標 ,不得人為稀釋排放 。
4.1.3重點地區的企業執行表2規定的大氣汙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執行大氣汙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地域範圍 、時間 ,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 。
4.1.4衝天爐以及使用燃油 、燃氣的加熱爐或幹燥爐的汙染物排放濃度 ,應按公式(1)換算為基準含氧量狀態下的大氣汙染物基準排放濃度 ,並與排放限值比較判定排放是否達標 。衝天爐以及使用燃油 、燃氣的加熱爐或幹燥爐的基準含氧量按表3執行 。其他廢氣排放按實測大氣汙染物排放濃度判定排放是否達標 ,不得人為稀釋排放 。
4.1.5排氣筒高度不低於15m
,其具體高度以及與周圍建築物的距離應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確定
。
4.2無組織排放控製
4.2.1一般地區無組織排放控製措施
新建企業自2019年1月1日起
,現有企業自2020年7月1日起
,執行下列無組織排放控製措施
。
4.2.1.1物料儲存與運輸
a)矽砂
、煤粉等粉狀物料應儲存於封閉料場(倉
、庫)中
;生鐵
、廢鋼等其他散狀物料應儲存於封閉
、半封閉料場(倉
、庫
、棚)中
,或四周設置防風抑塵網
、擋風牆
。采取半封閉料場措施的
,料場應至少兩麵有圍牆(圍擋)及屋頂
,並對物料采取覆蓋
、噴淋(霧)等抑塵措施
;采取防風抑塵網
、擋風牆措施的
,防風抑塵網
、擋風牆高度應不低於堆存物料高度的1.1倍
,並對物料采取覆蓋
、噴淋(霧)等抑塵措施
。料場出口應設置車輪清洗設施
,或采取其他有效控製措施
。
b)生鐵
、廢鋼
、矽砂
、煤粉等物料應采用封閉通廊
、管狀帶式輸送機或罩式皮帶等輸送裝置
。矽砂
、煤粉等粉料采用車輛運輸的
,應采取密閉措施
。汽車
、火車卸料點應設置集氣罩並配備除塵設施
,或采取噴淋(霧)等抑塵措施
;皮帶輸送機受料點
、卸料點應設置密閉罩
,並配備除塵設施
。皮帶輸送機頭部加裝防護罩或加裝帆布
,避免揚塵
。
c)除塵灰應采用氣力輸送
、罐車等密閉方式運輸
;采用非密閉方式運輸的
,車輛應苫蓋
,裝卸車時應采取加濕等抑塵措施
。
d)廠區道路應硬化
。道路采取清掃
、灑水等措施
,保持清潔
。
4.2.1.2熔煉工部
a)熔煉設備
、爐前脫硫
、出鐵扒渣
、鐵水包及渣包的維修或烘幹
,爐渣的幹法潑渣及水淬渣
,鐵液球化孕育處理等鐵水預處理設備上方應設置集氣罩
,並配備除塵設施
。
b)衝天爐加料口應為負壓狀態
,防止粉塵外泄
。出渣口應設置密閉罩
,並采取噴淋(霧)等抑塵措施
。
c)電爐加料應設置集氣罩
,並配備除塵設施
。
d)電弧爐煙氣應采用工藝孔直接集塵
,爐體或爐頂罩式集塵
,或廠房頂罩式集塵與其他集塵相結合的集氣方式
,並配備除塵設施
。
e)精煉爐
、氬氧脫碳爐等精煉裝置應在產塵點設置集氣罩
,並配備除塵設施
。
f)爐後原輔材料料倉配料
、上料應配置防護擋板
。
4.2.1.3澆注冷卻
、造型
、製芯
、落砂
、清理
、舊砂回用
、廢砂再生
a)澆注冷卻應在澆注及冷卻區上方設置側吸或移動式集氣罩,並配備除塵設施
。
b)造型
、製芯設備出砂口上方應設置氣體收集係統和集中淨化處理裝置
。
c)落砂
、磁選
、清理(去除澆冒口
、鏟飛邊毛刺等)
、舊砂回用
、廢砂再生工序應設置固定工位
,采取密閉措施。
d)對大
、特大型鑄件需要就地開箱落砂時
,應采取鑄型澆水濕法落砂和噴水霧降塵等控製措施
。
e)拋丸機應密閉
,並配備除塵設施
。
4.2.1.4表麵塗裝
VOCS的產汙點應設置於密閉工作間內
,或采取局部廢氣收集措施
。收集的廢氣導入VOCs汙染控製設備進行處理
。
4.2.1.5其他工序或產塵點
a)廢鋼
、回爐料等金屬物料切割破碎等原料加工工序應設置密閉罩
,並配備除塵設施
。
b)除塵器灰倉卸灰不得直接卸落到地麵,對卸灰區進行封閉
。除塵管道內積灰不得超過30cm
,應
定期清理
,保證除塵效果
。
4.2.2重點地區無組織排放控製措施
重點地區的企業執行下列無組織排放控製措施
。重點地區的地域範圍和執行時間
,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
。
4.2.2.1物料儲存與運輸
a)矽砂
、煤粉等粉狀物料應儲存於封閉料場(倉
、庫)中
;生鐵
、廢鋼等其他散狀物料應儲存於封閉
、半封閉料場(倉
、庫
、棚)中
。半封閉料場應至少兩麵有圍牆(圍擋)及屋頂
,並對物料采取覆蓋
、噴淋(霧)等抑塵措施
。料場出口應設置車輪清洗和車身清潔設施
,或采取其他有效控製措施
。
b)廠內物料應采用封閉通廊或管狀帶式輸送機等封閉方式輸送
。
c)除塵器灰倉卸灰不得直接卸落到地麵
。除塵灰應采用氣力輸送
、罐車等密閉方式運輸
。
d)粉料運輸
,汽車
、火車卸料點
,皮帶輸送機受料點
、卸料點以及廠區道路等其他環節無組織排放控製措施與一般地區相同
。
4.2.2.2熔煉工部
a)電弧爐應設置固定工位
,在爐上排煙基礎上采用密閉罩
。
b)熔煉車間外不應有可見煙塵外逸,並設置24小時視頻監控
。
c)熔煉工部的其他無組織排放控製措施與一般地區相同
。
4.2.2.3澆注冷卻
、造型
、製芯
、落砂
、清理
、舊砂回用
、廢砂再生
澆注冷卻、造型
、製芯
、落砂
、清理
、舊砂回用
、廢砂再生工序的無組織排放控製措施與一般地區相同
。
4.2.2.4表麵塗裝
VOCS的產汙點應設置於密閉工作間內
,並安裝有效的VOCS治理措施
,處理效率應達到設計處理效率
。
4.2.2.5其他工序
其他工序無組織排放控製措施與一般地區相同
。
4.2.3運行與記錄
a)廢氣收集係統
、汙染治理設施應與生產工藝設備同步運行
。廢氣收集係統或汙染治理設施發生故障或檢修時
,對應的生產工藝設備應停止運轉,待檢修完畢後同步投入使用
。
b)應記錄廢氣收集係統
、汙染治理設施及其他無組織排放控製措施的主要運行信息
,如運行時間
、廢氣處理量
、噴淋/噴霧(水或其他化學穩定劑)作業周期和用量等
。
4.2.4企業可通過工藝改進等其他措施實現等效或更優的無組織排放控製目標
。因安全因素或特殊工藝要求不能滿足本標準規定的無組織排放控製要求
,可采取其他等效汙染控製措施
,並向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
4.3廠界與周邊汙染控製要求
4.3.1企業邊界任何1小時大氣汙染物平均濃度執行表4規定的限值
。
4.3.2在現有企業生產
、建設項目竣工環保驗收後的生產過程中,負責監管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對周圍居住
、教學
、醫療等用途的敏感區域環境質量進行監控
。建設項目的具體監控範圍為環境影響評價確定的周圍敏感區域
;未進行過環境影響評價的現有企業
,監控範圍由負責監管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根據企業排汙特點和規律及當地自然
、氣象條件等因素
,參照相關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確定
。地方政府應對本轄區環境質量負責
,采取措施確保環境狀況符合環境質量標準要求
。
5大氣汙染物監測要求
5.1一般要求
5.1.1企業應按照有關法律和《環境監測管理辦法》等規定
,建立企業監測製度
,製定監測方案
,對大氣汙染物排放狀況及其對周邊環境質量的影響開展自行監測
,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並定期公布監測結果。
5.1.2衝天爐應安裝在線監測係統
,並與環保部門聯網
。除衝天爐外的生產設施汙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的要求
,按有關法律和《汙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
5.1.3企業應按照環境監測管理規定和技術規範的要求
,設計
、建設
、維護永久性采樣口
、采樣測試平台和排汙口標誌
。
5.1.4對企業廢氣采樣
,應根據監測汙染物的種類
,在規定的汙染物排放監控位置進行
,有廢氣處理設施的
,應在該設施後監控
。
5.2監測采樣與分析方法
5.2.1排氣筒中大氣汙染物的監測采樣按GB/T16157
、HJ/T397
、HJ732、HJ/T373或HJ75
、HJ76的規定執行
。企業邊界大氣汙染物監測按HJ/T55的規定執行
。
5.2.2對企業排放大氣汙染物濃度的測定采用表5所列的方法標準
。
6合規判斷
6.1對於有組織排放
,采用手工監測時
,按照監測規範要求測得的任意連續1小時平均濃度值超過本標準規定的限值
,判定為不達標
;采用在線監測時
,每一整點時刻後的連續1小時平均濃度值超過本標準規定的限值
,判定為不達標
。
6.2對於企業邊界及周邊地區
,采用手工監測時
,按照監測規範要求測得的任意連續1小時平均濃度值超過本標準規定的限值
,判定為不達標
;采用在線監測時
,每一整點時刻後的連續1小時平均濃度值超過本標準規定的限值
,判定為不達標
。
6.3企業未遵守本標準規定的措施性控製要求
,則判定為不達標
。
7實施與監督
7.1本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
7.2在任何情況下
,企業均應遵守本標準的汙染物排放控製要求
,采取必要措施保證汙染防治措施正常運行
。各級環保部門在對企業進行監督性檢查時
,可以現場即時采樣或監測的結果
,作為判定排汙行為是否符合排放標準以及實施相關環境保護管理措施的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