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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印刷工業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

      來源 : welcome新2登錄 作者 :NaYa 發布時間 :2022-06-09

      根據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2021年北京市地方標準製修訂項目計劃》 ,北京市生態環境局組織起草了北京市地方標準《印刷工業大氣汙染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 。按照《北京市地方標準管理辦法》的要求 ,現公開征求意見 ,歡迎機關 、科研單位 、企業 、社會組織等機構和個人提出意見 。

      請將意見填入意見反饋表(見附件4) ,於2022年7月1日前 ,以電子郵件和書麵方式反饋我局 。涉及修改重要技術指標時 ,應附上必要的技術數據 。書麵征求意見單位 ,如沒有意見也請複函說明 ,逾期未複函的按無異議處理 。

       

      目  次
       
      前言
      引言
      1 範圍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3 術語和定義
      4 含VOCs原輔材料要求
      5 有組織排放控製要求
      6 無組織排放控製要求
      7 企業邊界汙染監控要求
      8 台賬要求
      9 監測要求
      10 實施與監督
       
       
      前  言
      本文件全文強製 。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部分 :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規定起草 。
      本文件代替DB11/ 1201—2015《印刷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 ,DB11/ 1201—2015自本文件實施之日起廢止 。與DB11/ 1201—2015相比 ,除結構調整和編輯性修改外 ,主要技術變化如下 :
      a) 更改了文件的範圍(見第1章 ,2015年版的第1章) ;
      b) 刪除了規範性引用文件“GB/T 3186 、GB/T 9851 、GB/T 23985 、HJ/T 220 、HJ/T 373”(見2015年版的第2章) ;
      c) 增加了規範性引用文件“GB/T 4754—2017 、GB/T 16758 、GB/T 23986 、GB 30981 、GB 33372 、GB 37822 、GB 38507 、GB 38508 、HJ/T 42 、HJ/T 43 、HJ/T 56 、HJ 57 、HJ 75 、HJ 76 、HJ 604 、HJ 629 、HJ 644 、HJ 692 、HJ 693 、HJ 759、HJ 819 、HJ 836 、HJ 1013 、HJ 1066 、HJ 1131 、HJ 1132 、HJ 1240 、DB11/T 1367 、DB11/T 1484 、DB11/T 1566 、WS/T 757 、JJF(京)63—2018”(見第2章) ;
      d) 更改了“揮發性有機物”“非甲烷總烴”“無組織排放”的術語和定義(見第3章 ,2015年版的第3章) ;
      e) 刪除了“印刷”“印刷生產活動”“承印物”“印刷油墨”“水基印刷油墨”“溶劑基印刷油墨”“平版印刷”“膠印”“凹版印刷”“凸版印刷”“無組織排放監控點濃度限值”“即用狀態”“現有汙染源”“新建汙染源”的術語和定義(見2015年版的第3章) ;
      f) 增加了“印刷工業”“處理效率”“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密閉”“密閉空間”“含VOCs物料”“排氣筒高度”“現有企業”“新建企業”“企業邊界”的術語和定義(見第3章) ;
      g) 更改了油墨 、清洗劑 、膠粘劑 、潤版液 、光油的VOCs含量限值及測試要求(見第4章 ,2015年版的第4章) ;
      h) 增加了包裝塗料的VOCs含量限值要求(見第4章) ;
      i) 有組織排放監控項目“甲苯與二甲苯合計”改為“苯係物”(見表1 ,2015年版的表2) ;
      j) 增加了“顆粒物”“氮氧化物”的大氣汙染物排放限值(見表1) ;
      k) 增加了VOCs處理設施處理效率要求(見第5.2條) ;
      l) 增加了燃燒裝置大氣汙染物排放限值(見第5.3條) ;
      m) 增加了燃燒裝置中廢氣含氧量折算方法及達標判定要求(見第5.4條) ;
      n) 增加了執行不同排放控製要求的廢氣合並排氣筒監測要求(見5.6條) ;
      o) 增加了廢氣收集係統運行要求((見5.7條) ;
      p) 增加了“含VOCs物料儲存無組織排放控製要求”“含VOCs物料轉移和輸送無組織排放控製要求”“工藝過程VOCs無組織排放控製要求”“設備與管線組件VOCs泄漏控製要求”“廢水液麵VOCs無組織排放控製要求”“VOCs無組織排放廢氣收集處理係統要求”(見6.1 、6.2 、6.3 、6.4 、6.5 、6.6條) ;
      q) 刪除了廠區內無組織排放監控項目“苯”和“甲苯與二甲苯合計”(見2015年版的表3) ;
      r) 更改了廠區內無組織排放監控位置(見表3) ;
      s) 刪除了企業邊界大氣汙染物監控項目“甲苯與二甲苯合計”和“非甲烷總烴”(見2015年版的表4) ;
      t) 更改了台賬記錄要求及保存期限(見第8章 ,2015年版的附錄A.7條 、A.8條) ;
      u) 更改了監測與檢測要求(見第9章 ,2015年版的第5章) ;
      v) 更改了實施與監督要求(見第10章 ,2015年版的第6章) ;
      w) 刪除了規範性附錄(見2015年版的附錄A) ;
      x) 增加了參考文獻 。
      本文件由北京市生態環境局提出並歸口 。
      本文件由北京市人民政府於202x年x月x日批準 。
      本文件由北京市生態環境局組織實施 。
      本文件起草單位 :北京市生態環境保護科學研究院 、北京市汙染源管理事務中心 。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xxx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曆次版本發布情況為 :
      00001——2015年首次發布為DB11/ 1201—2015 ;
      00002——本次為第一次修訂 。
       
      引  言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和《北京市大氣汙染防治條例》 ,防治印刷工業的大氣汙染物排放 ,改善北京市大氣環境質量 ,促進印刷工業的技術進步和可持續發展 ,製定本文件 。

      印刷工業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
      1 範圍
      本文件規定了印刷工業大氣汙染物排放控製要求 、監測和監督管理要求 。
      本文件適用於現有印刷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的大氣汙染物排放管理 ,以及印刷工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 、環境保護設施設計 、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排汙許可證核發及其投產後的大氣汙染物排放管理 。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範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 。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於本文件 ;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文件 。
      GB/T 4754—2017  國民經濟行業分類
      GB/T 16157  固定汙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汙染物采樣方法
      GB/T 16758  排風罩的分類及技術條件
      GB/T 23986  色漆和清漆  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含量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GB 30981  工業防護塗料中有害物質限量
      GB 33372  膠粘劑揮發性有機化合物限量
      GB 37822  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製標準
      GB 38507  油墨中可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s)含量的限值
      GB 38508  清洗劑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限值
      HJ 38  固定汙染源廢氣  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HJ/T 42  固定汙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汙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  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5  大氣汙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
      HJ/T 56  固定汙染源排氣中二氧化硫的測定  碘量法
      HJ 57  固定汙染源廢氣  二氧化硫的測定  定電位電解法
      HJ 75  固定汙染源煙氣(SO2 、NOx 、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範
      HJ 76  固定汙染源煙氣(SO2 、NOX 、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係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
      HJ/T 397  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範
      HJ 583  環境空氣  苯係物的測定  固體吸附/熱脫附-氣相色譜法
      HJ 584  環境空氣  苯係物的測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氣相色譜法
      HJ 604  環境空氣  總烴 、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  直接進樣-氣相色譜法
      HJ 629  固定汙染源廢氣  二氧化硫的測定  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HJ 644  環境空氣  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  吸附管采樣-熱脫附/氣相色譜-質譜法
      HJ 692  固定汙染源廢氣  氮氧化物的測定  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汙染源廢氣  氮氧化物的測定  定電位電解法
      HJ 732  固定汙染源廢氣  揮發性有機物的采樣  氣袋法
      HJ 734  固定汙染源廢氣  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  固相吸附-熱脫附/氣相色譜-質譜法
      HJ 759  環境空氣  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  罐采樣/氣相色譜-質譜法
      HJ 819  排汙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總則
      HJ 836  固定汙染源廢氣  低濃度顆粒物的測定  重量法
      HJ 1013  固定汙染源廢氣非甲烷總烴連續監測係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
      HJ 1066  排汙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  印刷工業
      HJ 1131  固定汙染源廢氣  二氧化硫的測定  便攜式紫外吸收法
      HJ 1132  固定汙染源廢氣  氮氧化物的測定  便攜式紫外吸收法
      HJ 1240  固定汙染源廢氣  氣態汙染物(SO2 、NO 、NO2 、CO 、CO2)的測定  便攜式傅立葉變換紅外光譜法
      WS/T 757  局部排風設施控製風速檢測與評估技術規範
      JJF(京)63—2018 微差壓表
      DB11/ 1195  固定汙染源監測點位設置技術規範
      DB11/T 1367  固定汙染源廢氣  甲烷/總烴/非甲烷總烴的測定  便攜式氫火焰離子化檢測器法
      DB11/T 1484  固定汙染源廢氣揮發性有機物監測技術規範
      DB11/T 1566  環境空氣和廢氣  三甲苯的測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氣相色譜法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文件 。
      3.1  
      印刷工業  printing industry
      GB/T 4754—2017中規定的書 、報刊印刷(C2311) 、本冊印製(C2312) 、包裝裝潢及其他印刷(C2319) ,以及從事印刷複製及印前處理 、製版 ,印後加工的裝訂 、表麵整飾及包裝成型等生產活動的工業 。
      3.2  
      揮發性有機化合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
      參與大氣光化學反應的有機化合物 ,或者根據有關規定確定的有機化合物 。
      本文件采用非甲烷總烴(以NMHC表示)作為汙染物控製項目 。
      [來源 :GB 37822-2019 ,3.1 ,有修改]
      3.3  
      非甲烷總烴 non-methane hydrocarbons(NMHC)
      采用規定的監測方法 ,氫火焰離子化檢測器有響應的除甲烷外的氣態有機化合物的總和 ,以碳的質量濃度計 。
      [來源 :GB 37822-2019 ,3.3]
      3.4  
      處理效率  purification efficiency
      汙染物經汙染處理設施處理後的排放量削減百分比 ,根據同步檢測汙染處理設施進口和出口汙染物單位小時排放量進行計算。
      3.5  
      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content
      VOCs含量
      規定條件下 ,測得的單位體積或質量原輔材料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的質量 。
      [來源 :GB 33372-2020 ,3.1]
      3.6  
      無組織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大氣汙染物不經過排氣筒的無規則排放 ,包括開放式作業場所逸散 ,以及通過縫隙 、通風口 、敞開門窗和類似開口(孔)的排放等 。
      [來源 :GB 37822-2019 ,3.4]
      3.7  
      密閉closed/close
      汙染物質不與環境空氣接觸 ,或通過密封材料 、密封設備與環境空氣隔離的狀態或作業方式 。
      [來源 :GB 37822-2019 ,3.6]
      3.8  
      密閉空間  closed space
      利用完整的圍護結構將汙染物質 、作業場所等與周圍空間阻隔所形成的封閉區域或封閉式建築物 。該封閉區域或封閉式建築物除人員 、車輛 、設備 、物料進出時 ,以及依法設立的排氣筒 、通風口外 ,門窗及其他開口(孔)部位應隨時保持關閉狀態 。
      [來源 :GB 37822-2019 ,3.6]
      3.9  
      含VOCs物料  VOCs-containing materials
      印刷生產過程中所用的油墨 、膠粘劑 、清洗劑 、塗料 、稀釋劑 、潤版液 、光油等含VOCs的原輔材料和產生的含VOCs廢料(渣 、液) 。
      3.10  
      排氣筒高度  stack height
      自排氣筒(或其主體建築構造)所在的地平麵至排氣筒出口計的高度 ,單位為m 。
      [來源 :GB 37822-2019 ,3.19]
      3.11  
      現有企業  existing facility
      本文件實施之日前已建成投產 ,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或備案的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 。
      3.12  
      新建企業  new facility
      自本文件實施之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或備案 、取得排汙許可證的新建 、改建和擴建的建設項目 。
      3.13  
      企業邊界  enterprise boundary
      企業或生產設施的法定邊界 。若難以確定法定邊界 ,則指企業或生產設施的實際占地邊界 。
      [來源 :GB 37822-2019 ,3.20]
      4 含VOCs原輔材料要求
      4.1 印刷生產過程中使用的水性油墨 、膠印油墨、能量固化油墨 、雕刻凹印油墨VOCs含量限值應符合GB 38507的要求 ,其他油墨VOCs含量應≤30% ,測試方法應符合GB 38507的要求 。
      4.2 印刷生產過程中使用的水基清洗劑 、半水基清洗劑VOCs含量限值應符合GB 38508的要求 ,現有企業2024年12月31日前使用的其他清洗劑VOCs含量限值應符合GB 38508的要求 ,現有企業自2025年1月1日起 、新建企業自本文件實施之日起使用的其他清洗劑VOCs含量應≤300g/L ,測試方法應符合GB 38508的要求 。
      4.3 印刷生產過程中使用的水基型包裝膠粘劑 、本體型包裝膠粘劑 、本體型紙加工及書本裝訂膠粘劑VOCs含量限值應符合GB 33372的要求 ,其他膠粘劑VOCs含量應≤100g/L ,測試方法應符合GB 33372的要求 。
      4.4 印刷生產過程中使用的包裝塗料VOCs含量限值應符合GB 30981的要求 。
      4.5 印刷生產過程中使用的潤版液中醇類添加量應≤3% ,測試方法應符合GB 23986的要求 。
      4.6 印刷生產過程中使用的光油中VOCs含量應≤5% ,測試方法應符合GB 23986的要求 。
      5 有組織排放控製要求
      5.1 自本文件實施之日起印刷工業企業執行表1規定的大氣汙染物排放限值 。
      表1 大氣汙染物排放限值
      單位 :mg/m3

      汙染物項目 限值 監控位置
      0.5 車間 、生產設施及其他有組織排氣筒
      苯係物a 10
      NMHC 30
      顆粒物b 10
      氮氧化物c 100
      a 苯係物包括苯 、甲苯 、二甲苯(間 ,對二甲苯和鄰二甲苯) 、三甲苯(1 ,2,3-三甲苯 、1 ,2 ,4-三甲苯和1 ,3 ,5-三甲苯) 、乙苯和苯乙烯 。
      b 有紙毛收集係統 、擠出複合工序和熱熔複合工序車間或生產設施排氣筒 ,需監控該項目 。
      c 采用非電能源的烘幹裝置排氣筒,需監控該項目。
      5.2 車間或生產設施排氣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2 kg/h時 ,VOCs處理設施的處理效率不應低於80% 。
      5.3 VOCs燃燒(焚燒 、氧化)裝置除滿足表1的大氣汙染物排放要求外 ,還需對排放煙氣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進行控製 ,達到表2規定的限值 。利用符合VOCs燃燒(焚燒 、氧化)條件和安全要求的鍋爐 、工業爐窯焚燒處理有機廢氣的 ,還應滿足相應排放標準的控製要求 。
      表2 燃燒裝置大氣汙染物排放限值
      單位 :mg/m3

      汙染物項目 排放限值 監控位置
      二氧化硫 20 燃燒(焚燒 、氧化)裝置排氣筒
      氮氧化物 100
      5.4 進入VOCs燃燒(焚燒 、氧化)裝置的廢氣需要補充空氣進行燃燒 、氧化反應的 ,排氣筒中實測大氣汙染物排放濃度 ,應按式(1)換算為基準含氧量為3%的大氣汙染物基準排放濃度 。利用鍋爐 、工業爐窯 、固廢焚燒爐焚燒處理有機廢氣的 ,煙氣基準含氧量按其排放標準規定執行 。

      式中 :——大氣汙染物基準排放濃度 ,mg/m3 ;
      ——幹煙氣基準含氧量 ,% ;
      ——幹煙氣實測含氧量 ,% ;
      ——大氣汙染物排放實測濃度 ,mg/m3 。
      進入VOCs燃燒(焚燒 、氧化)裝置中廢氣含氧量可滿足自身燃燒 、氧化反應需要 ,不需另外補充空氣的(燃燒器需要補充空氣助燃的除外) ,以實測質量濃度作為達標判定依據 ,但裝置出口煙氣含氧量不得高於裝置進口廢氣含氧量 。
      吸附 、吸收 、冷凝 、生物 、膜分離等其他VOCs處理設施 ,以實測質量濃度作為達標判定依據 ,不得稀釋排放 。
      5.5 排氣筒高度不得低於15 m(因安全考慮或有特殊工藝要求的除外) ,具體高度以及與周圍建築物的相對高度關係應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確定 。
      5.6 當執行不同排放控製要求的廢氣合並排氣筒排放時 ,應在廢氣混合前進行監測 ,並執行相應的排放控製要求 ;若可選擇的監控位置隻能對混合後的廢氣進行監測 ,則應按各排放控製要求中最嚴格的規定執行 。
      5.7 廢氣收集處理係統應與生產設備同步運行 。廢氣收集處理係統發生故障或檢修時 ,對應的生產工藝設備應停止運行 ,待排除故障或檢修完畢後同步投入使用 。
      6 無組織排放控製要求
      6.1 含VOCs物料儲存無組織排放控製要求
      6.1.1 油墨 、稀釋劑 、潤版液 、膠粘劑 、塗料 、光油 、清洗劑 、廢油墨 、廢清洗劑 、廢擦機布等含VOCs物料應儲存於密閉的容器 、包裝袋中 。
      6.1.2 盛裝含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裝袋應存放於室內 ,或設置有雨篷 、遮陽或防滲設施的專用場所 ,在物料非取用狀態時應加蓋 、封口 ,保持密閉 。
      6.1.3 存放過含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裝袋應加蓋 、封口 ,保持密閉 。
      6.2 含料轉移和輸送無組織排放控製要求
      含VOCs物料應采用密閉管道輸送 。采用非管道輸送方式轉移含VOCs物料時 ,應采用密閉容器 。
      6.3 工藝過程VOCs無組織排放控製要求
      6.3.1 含VOCs物料的調配過程應采用密閉設備或在密閉空間內操作 ,廢氣應排至VOCs廢氣收集處理係統 。
      6.3.2 含VOCs物料的印刷 、幹燥 、清洗 、上光 、覆膜 、複合 、塗布等使用過程 ,應采用密閉設備或在密閉空間內操作 ,廢氣應排至VOCs廢氣收集處理係統 ;無法密閉的 ,應采取局部氣體收集措施 ,廢氣應排至VOCs廢氣收集處理係統 。
      6.3.3 載有含VOCs物料的設備及其管道在檢維修 、清洗 、非正常生產時 ,應將殘存物料退淨 ,並用密閉容器盛裝 ,退料過程應排氣至VOCs廢氣收集處理係統 ;清洗產生的廢氣應排至VOCs廢氣收集處理係統 。
      6.4 設備與管線組件VOCs泄漏控製要求
      印刷企業設備與管線組件VOCs泄漏控製要求應符合GB 37822規定 。
      6.5 廢水液麵VOCs無組織排放控製要求
      印刷企業廢水液麵VOCs無組織排放控製要求應符合GB 37822規定 ,其中廢水儲存 、處理設施排放的廢氣應滿足本文件表1 、表2及5.2條的要求 。
      6.6 VOCs無組織排放廢氣收集處理係統要求
      6.6.1 企業應考慮印刷生產工藝 、操作方式 、廢氣性質 、汙染物種類 、濃度水平等因素,對VOCs廢氣進行收集處理 。
      6.6.2 廢氣收集係統排風罩(集氣罩)的設置應符合GB/T 16758的規定 。采用密閉車間 、密閉生產線 、密閉隔間等密閉空間的 ,其內部人員 、車輛 、設備 、物料等進出口應安裝符合JJF(京)63-2018要求的微差壓表並定期校準 ,負壓不應低於3Pa 。
      6.6.3 無法達到密閉空間的要求 ,采用外部排風罩等局部氣體收集措施的 ,應按照GB/T 16758 、WS/T 757定的方法測量控製風速 ,測量點應選取在距排風罩開口麵最遠處的VOCs無組織排放位置 ,控製風速不應低於0.3 m/s 。
      6.6.4 廢氣收集係統的輸送管道應密閉 ,且在負壓下運行 。處於正壓狀態的 ,不應有感官可察覺的泄漏 。
      6.7 企業廠區內無組織排放監控要求
      企業廠區內VOCs無組織排放監控點濃度應符合表3規定的限值 。
      表3 廠區內VOCs無組織排放限值
      單位 :mg/m3

      汙染物項目 排放限值 監控位置
      NMHC 3 無組織排放監控點
       
      7 企業邊界汙染監控要求
      7.1 企業應對排放的有毒有害大氣汙染物進行管控 ,采取有效措施防範環境風險 。
      7.2 企業邊界任何1h大氣汙染物平均濃度應符合表4規定的限值 。
      表4 企業邊界大氣汙染物濃度限值
      單位 :mg/m3

      汙染物項目 濃度限值
      0.1
       
      8 台賬要求
      8.1 企業應按照HJ 1066的要求建立台賬 ,台賬保存期限不少於5年 。
      8.2 含VOCs物料台賬應包括名稱 、類別 、購買量 、庫存量 、使用量 、回收量 、處置量以及VOCs含量等信息 。
      8.3 無組織管控台賬應包括廢氣收集係統與生產設備同步運行情況 、微差壓表監測數據及校準記錄 、外部排風罩控製風速 、無組織廢氣汙染物監測原始結果等 。
      8.4 有組織管控台賬應包括汙染防治設施運行管理信息 、相關耗材管理信息 、非正常情況信息 、有組織廢氣(手工/自動監測)汙染物監測原始結果等 。
      安裝汙染防治設施的企業 ,記錄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
      a)熱力焚燒裝置——記錄進 、出口廢氣溫度 、燃燒室溫度 、燃料消耗量或電量 ,每班次記錄1次 ;
      b)催化焚燒裝置——記錄進 、出口廢氣溫度 、燃燒室溫度 、燃料消耗量或電量 ,每班次記錄1次 ;記錄催化劑類型 、更換日期 、更換量 ;
      c)冷凝裝置——每月記錄冷凝液量 ,每日記錄冷凝劑出口溫度 ;
      d)吸附裝置——記錄吸附劑類型 、更換日期 、更換量 ;可再生吸附劑還應記錄吸附溫度 、脫附溫度 、脫附開始及結束時間 ;
      e)其他汙染防治設施 ,記錄保養維護內容 、時間,每日記錄主要運行操作參數 ;
      f)記錄汙染防治設施每次開啟與停止運行時間 ,以及對應的生產線或設備開啟與停止運行時間 。
      9 監測要求
      9.1 一般要求
      9.1.1 企業應按照有關法律 、《環境監測管理辦法》 、HJ 819和HJ 1066等規定 ,建立企業監測製度 。
      9.1.2 新建企業和現有企業安裝汙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的要求 ,按有關法律 、HJ 75 、HJ 76 、HJ 1013和《汙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等規定執行 。
      9.1.3 企業應按DB/11 1195的規定設計 、建設 、維護永久性采樣口、采樣測試平台和排汙口標誌 。
      9.2 監測采樣與分析方法
      9.2.1 排氣筒中大氣汙染物的監測采樣按GB/T 16157 、HJ/T 397 、HJ 732 、DB11/T 1367 、DB11/T 1484、《固定汙染源廢氣中非甲烷總烴排放連續監測技術指南(試行)》的規定執行 。對於排放強度周期性波動的汙染源 ,汙染物排放監測時段應涵蓋其排放強度大的時段 。
      9.2.2 對廠區內VOCs無組織排放進行監控時 ,在廠房 、物料儲存間 、危險廢物暫存間及汙水處理站房等的門窗或通風口 、其他開口(孔)等排放口外1m ,距離地麵1.5m以上位置處進行監測 。若廠房不完整(如有頂無圍牆等) ,則在操作工位下風向1m ,距離地麵1.5m以上位置處進行監測 。
      9.2.3 廠區內VOCs無組織排放的監測采樣按HJ 604 、DB11/T 1367的規定執行 ,以連續1h采樣獲取平均值 ,或在1h內以等時間間隔采集3~4個樣品計平均值 。
      9.2.4 企業邊界無組織排放監控點排放監測應按HJ/T 55的規定執行 。
      9.2.5 大氣汙染物濃度的分析測定采用表5中所列的方法標準 。
      表5 大氣汙染物分析方法標準


      序號 汙染物項目 標準名稱 標準編號
      1 顆粒物 固定汙染源廢氣  低濃度顆粒物的測定  重量法 HJ 836
      2 氮氧化物 固定汙染源廢氣  氮氧化物的測定  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HJ 692
      固定汙染源廢氣  氮氧化物的測定  定電位電解法 HJ 693
      固定汙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2
      固定汙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 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汙染源廢氣  氮氧化物的測定  便攜式紫外吸收法 HJ 1132
      固定汙染源廢氣 氣態汙染物(SO2 、NO 、NO2 、CO 、CO2)的測定 便攜式傅立葉變換紅外光譜法 HJ 1240
      4 二氧化硫 固定汙染源排氣中二氧化硫的測定  碘量法 HJ/T 56
      固定汙染源廢氣  二氧化硫的測定  定電位電解法 HJ 57
      固定汙染源廢氣  二氧化硫的測定  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HJ 629
      固定汙染源廢氣二氧化硫的測定便攜式紫外吸收法 HJ 1131
      固定汙染源廢氣 氣態汙染物(SO2 、NO 、NO2 、CO 、CO2)的測定 便攜式傅立葉變換紅外光譜法 HJ 1240
      3 苯 、苯係物 環境空氣  苯係物的測定  固體吸附/熱脫附-氣相色譜法 HJ 583
      環境空氣  苯係物的測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氣相色譜法 HJ 584
      環境空氣  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  吸附管采樣  熱脫附/氣相色譜-質譜法 HJ 644
      環境空氣  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  罐采樣/氣相色譜-質譜法 HJ 759
      固定汙染源廢氣  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  固相吸附-熱脫附/氣相色譜-質譜法 HJ 734
      環境空氣和廢氣 三甲苯的測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氣相色譜法 DB11/T 1566
      4 非甲烷總烴(NMHC) 固定汙染源廢氣  總烴 、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HJ 38
      環境空氣 總烴 、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 直接進樣-氣相色譜法 HJ 604
      固定汙染源廢氣 甲烷/總烴/非甲烷總烴的測定 便攜式氫火焰離子化檢測器法 DB11/T 1367
       
      9.2.6 本文件實施後國家和地方發布的汙染物監測方法標準 ,如適用性滿足要求 ,同樣適用於本文件相應汙染物的測定 。
      10 實施與監督
      10.1 本文件由市和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統一監督實施 。
      10.2 對於有組織排放 ,采用手工監測或在線監測時 ,按照監測規範要求測得的任意1 h平均濃度值超過本文件規定的限值 ,判定為超標 。
      10.3 對於廠區內無組織排放 ,采用手工監測或便攜設備監測時 ,按照監測規範要求測得的任意1 h平均濃度值或任意一次濃度值超過本文件規定的限值 ,判定為超標 。
      10.4 對於企業邊界 ,采用手工監測或在線監測時 ,按照監測規範要求測得的任意1 h平均濃度值超過本文件規定的限值 ,判定為超標 。
      10.5 對於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監測或限期治理後的監測 ,采樣期間的工況不應低於設計工況的75% 。
      10.6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在對企業進行監督性檢查時 ,可以現場即時采樣或監測的結果 ,作為判定排汙行為是否符合排放標準以及實施相關環境保護管理措施的依據 。
      10.7 企業未遵守本文件規定的措施性控製要求 ,屬於違法行為 ,依照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
       
       
       

      參考文獻
      1. 《汙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 第28號)
      2. 《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 第39號)
      3. 《固定汙染源廢氣中非甲烷總烴排放連續監測技術指南(試行)》(環辦監測函〔2020〕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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