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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排汙達標不再是擋箭牌

      來源 : welcome新2登錄 作者 :admin 發布時間 :2016-11-04

             以往 ,公眾環境權益受到損害 ,企業一句“我達標了” ,常常就讓環境執法部門束手無策 。最高法的司法解釋 ,讓達標排放不再成為環境損害的擋箭牌 ,這不僅有利於公眾權益維護 ,也會激勵企業不斷提高排放績效 。
             為正確審理環境侵權責任糾紛案件 ,6月初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司法解釋稱 ,因汙染環境造成損害 ,不論有無過錯 ,汙染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汙染者以排汙符合國家或者地方汙染物排放標準為由主張不承擔責任的 ,法院不予支持 。
             這一司法解釋一發布 ,在工業企業中就引起了不小震動 。不少企業表示 ,達標排放已經滿足法規要求 ,這一司法解釋將其推向達標也可能遭訴的境地 ,不僅有失公允 ,也會讓企業無所適從 。
             這樣的聲音聽上去有點道理 ,但似是而非 。企業外排汙染物合乎國家或地方標準 ,的確已經達到要求 ,不是環境違法行為 ,但在此情況下 ,向企業追責 ,並非於法無據 。達標排放不等於對環境沒有影響 。排放會有汙染 ,達標排放 ,僅是將排放濃度或者總量控製在一定範圍內而已 。在現有條件下 ,我國汙染物排放標準與質量標準間尚未形成良好的對應關係 ,也就是說 ,即使所有企業都達標排放 ,welcome新2登錄的環境可能依舊達不到質量標準 。現實中 ,環保達標企業釀成環境損害的案例並不鮮見 。因此 ,企業必須有一個明確概念 :標準是底線 ,絕不是目標 。
             達標追責一直是國際慣例 ,在不少發達國家 ,對排汙行為的追責 ,並不以是否達標為依據 。比如 ,德國法律明確規定 :“向水體投放或導入物質 ,或者變更水體原來的物理 、化學或生物性質 ,致他人損害者 ,就其所生損害負賠償責任 。因製造 、加工 、貯藏 、堆積 、運送或毀棄物品 ,從其設備向水體投放物質 ,致他人損害者 ,設備營運人就所生損害負賠償責任” ;荷蘭的法律也明確 ,“廢棄物堆存經營者 ,對在堆存場所關閉前堆存物汙染空氣 、水或土地 ,在堆存場所關閉前或關閉後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 。也就是說 ,排放了汙染物 ,一旦造成損害,排放者就有責任 。
             以往 ,公眾環境權益受到損害 ,企業一句“我達標了”,常常就讓環境執法部門束手無策 。最高法的司法解釋 ,讓達標排放不再成為環境損害的擋箭牌 ,這不僅有利於公眾權益維護 ,也會激勵企業不斷提高排放績效 。
             有責任感的企業 ,都不會以達到排放標準作為自己追求的目標 。歐洲二公式英的排放標準為0.1納克/立方米 ,筆者到過的幾家垃圾焚燒廠 ,實際排放濃度不到標準的1/5 。我國不少煤電企業 ,也早將排放標準拋得很遠 ,甚至達到近零排放 。
             企業有逐利的天性 ,不能期待所有企業都能守法並不斷主動減排 。最高法這條司法解釋 ,好比給企業戴上了緊箍咒 ,想讓自己不成為追責對象 ,就要不斷自我加壓 ,減少排放 ,真正為環境質量改善出力盡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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