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金溪縣有機化工等行業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整治方案
來源 : 北極星VOCs在線 作者 :NaYa 發布時間:2018-11-09
日前
,江西金溪縣印發《金溪縣有機化工等行業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整治方案》
。全文如下
:
金溪縣有機化工行業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整治方案
一
、工作思路和目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
、《大氣汙染防治行動計劃》
、《揮發性有機物(VOCs)汙染防治技術政策》
、《石化行業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整治方案》
、《“十三五”揮發性有機物汙染防治工作方案》
、《江西省大氣汙染防治條例》等相關法律文件的要求
,結合我縣實際
,通過摸底調查
,針對有機化工行業有組織和無組織揮發性有機物排放
,從原料
、工藝
、設備
、末端治理等方麵全過程對有機化工行業進行綜合整治
,減少有機化工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
,改善環境質量
,保障公眾健康
。
通過本次綜合整治
,全縣有機化工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應滿足相應綜合排放標準
、行業排放標準要求
,減少揮發性有機物排放
,提高環保設施治理效率和穩定運行水平
,提高企業清潔生產水平和管理水平
。
二
、整治範圍
有機化工行業屬《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1)C26化學原料和化學製品製造業
;本方案有機化工行業指生產性企業
,主要包括以有機溶劑為原料生產有機化學品
、合成樹脂原料
、合成纖維原料
、合成橡膠原料
、煤化工
、精細化工等的有機化工企業
。
三
、重點任務
(一)加強有組織排放控製
主要包括儲罐呼吸
、裝卸排放和生產過程經排氣筒排放的有組織工藝廢氣
。
1.儲罐呼吸與泄漏
。常見的儲罐主要有拱頂罐(固定罐)
、內浮頂罐和外浮頂罐等類型
,主要用於儲存原油
、成品油及中間產品
。拱頂罐VOCs排放源於呼吸損失(小呼吸)和工作損失(大呼吸)
,內浮頂罐和外浮頂罐VOCs排放來自蒸發損失和工作損失
。呼吸損失源於環境溫度和氣壓變化
,蒸發損失由儲存物料通過浮頂邊緣密封
、接縫及附件蒸發導致
,工作損失來自儲罐進出物料的液位變化
。對於儲罐呼吸泄漏產生的VOCs排放
,應采取油氣回收處理等有效措施進行治理
。優先采用壓力罐
、低溫罐
、高效密封的浮頂罐
,采用固定頂罐的應安裝頂空聯通置換油氣回收裝置
。
2.裝卸排放
。在裝卸過程中因有機物揮發和排放產生的VOCs廢氣
,通過采取回收技術等方案治理
。
3.生產過程的有組織工藝廢氣
。即生產過程中通過排氣筒所排放的有組織工藝廢氣
,是有機化工企業VOCs排放的主要來源
,應根據工藝特點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
,優先考慮回收利用,難以回收的根據廢氣成分
、濃度等采用不同的方式進行治理
,建議如下
:
A
、對於5000ppm以上的高濃度VOCs廢氣
,優先采用冷凝
、吸附回收等技術對廢氣中的VOCs回收利用
,並輔以其他治理技術實現達標排放
,總淨化效率達到95%以上
。
B
、對於1000ppm~5000ppm的中等濃度VOCs廢氣
,宜采用吸附技術回收有機溶劑
,或采用催化燃燒和熱力焚燒技術淨化後達標排放
,總淨化效率達到90%以上
。當采用催化燃燒和熱力焚燒技術進行淨化時
,宜對燃燒後的熱量回收利用
。
C
、對於1000ppm以下的低濃度VOCs廢氣
,有回收價值時宜采用吸附技術回收處理
,無回收價值時優先采用吸附濃縮-燃燒技術處理
,也可采用生物處理技術等淨化處理後達標排放(注
:采用生物處理技術
,應根據企業實際排放汙染物種類
,保證揮發性有機物的處理效率)
。有組織廢氣的總淨化效率原則上不低於75%
,環境敏感的區域應提高淨化效率要求
。
D
、含非水溶性組分的廢氣不得僅采用水或水溶液洗滌吸收方式處理
,原則上禁止將高濃度廢氣直接與大風量
、低濃度廢氣混合後
,采用水或水溶液洗滌
、生物處理技術等中低效技術處理
。
E
、凡配套吸附處理單元的含塵
、含氣溶膠
、高濕廢氣
,應事先采用高效除塵
、除霧裝置進行預處理
。
F
、對於催化燃燒和高溫焚燒過程中產生的含硫
、氮
、氯等的無機廢氣
,以及吸附
、吸收
、冷凝
、生物等治理工藝過程中所產生的含有機物的廢水
,應處理後達標排放
。
G
、含有有機鹵素成分VOCs的廢氣
,宜采用非焚燒技術處理
。
以上處理工藝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可對單一處理技術進行不同方式的組合
,以達到更好的處理效果
。
(二)大力開展無組織排放控製
主要針對企業排放源的設備密封點泄漏
、廢水逸散等正常工況下不經排氣筒的廢氣排放,以及非正常工況下的設備維修/檢漏
、冷卻水係統泄漏
、生產裝置的開/停工等
。
1.設備元件泄漏
。即閥
、泵
、泄壓閥
、壓縮機
、法蘭
、接頭等設備由於腐蝕
、連接件鬆動
、填料老化
、壓力控製裝置失靈等因素引起的泄漏
。對於設備元件泄漏造成的無組織排放
,應通過泄漏檢測與修複(LDAR)管理技術準確查找
,根據VOCs檢測結果製定修複方案
,盡快減少廢氣排放
。
2.廢水逸散
。應采用廢水逸散VOCs和惡臭氣體收集與處理技術
,通過加蓋密封和收集等
,將氣體引入處理裝置經淨化後排放
。或采用VOCs和惡臭氣體源頭減排控製技術
,通過抑製VOCs和硫化氫等汙染物的產生
,實現從源頭對汙染物質的治理
。
3.企業應采用連續化
、自動化
、密閉性生產工藝
,對於不能實現密閉的單元
,根據生產工藝
、操作方式以及廢氣性質
、處理和處置方式
,設置不同的廢氣收集係統
,做到“能收則收”
。各個廢氣收集係統均應實現壓力損失平衡以及較高的收集效率
,另外要綜合考慮防腐
、防火防爆
、耐高溫
、結露
、堵塞等因素
。
4.各單元無組織排放廢氣收集效率應不低於90%
。
(三)建立企業VOCs日常管理體係
,強化園區監管
1.企業應將VOCs的削減與監控納入日常生產管理體係
。建立基礎數據與過程管理的動態檔案
、製定“泄漏檢測與修複”
、監測和治理等方麵的管理製度
,製定突發性VOCs泄漏防範和處置措施
,納入企業應急預案體係
;對正常工況
、非正常工況分別建立監測體係
,製定非正常排放(停工檢修等)報告與備案的環保管理規程
,環保局依據生產規模
、汙染物排放及敏感性等因素選擇部分企業有組織廢氣(如工藝廢氣
、VOCs處理設施排放廢氣等)排放逐步安裝在線連續監控係統
;廠界安裝特征汙染物環境監測設施
。園區應建立VOCs汙染源檔案加強對園區企業監督管理
,特別是對產生惡臭類汙染物企業進行監管
,並結合園區企業布局
、氣象和地理條件建立符合園區排放特征的VOCs監測監控體係
。
2.落實監測監控製度
,企業每年至少開展1次VOCs廢氣處理設施進、出口監測和廠界無組織監控濃度監測
,其中重點管控企業處理設施監測不少於2次
,廠界無組織監控濃度監測不少於2次
。監測需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進行
,監測指標須包含原輔料所含主要特征汙染物和非甲烷總烴等指標等
,並根據廢氣處理設施進
、出口監測參數核算VOCs淨化效率
;企業所在地環保局監測站對轄區內企業進行監測抽查
。
3.健全各類台賬並嚴格管理
,包括廢氣監測台賬
、廢氣處理設施運行台賬
、含有機溶劑原輔料的消耗台賬(包括使用量
、廢棄量
、去向以及VOCs含量)
、廢氣處理耗材(吸附劑
、催化劑等)的用量和更換及轉移處置台賬
,台賬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三年
。
(四)建立VOCs信息申報製度
建立含有機溶劑產品銷售/使用準入製度
、有機溶劑使用申報製度
,實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限值管理
,探索揮發性有機物的監測
、治理技術和監督管理機製等
。有機化工企業應定期向園區管委會和當地環保部門申報VOCs和有毒有害物質的排放量
、削減量
,以及有機溶劑的采購量
、使用量等
。有組織排放應明確排氣筒(煙囪)數量
、位置
,汙染物種類
、排放量
、濃度
、排放規律和估算方法等基本信息
;無組織排放應明確排放位置
、排放規律和排放量估算方法等基本信息
。VOCs汙染治理設施應明確年度運行情況
、處理效率
、排放濃度和削減量等
。
四
、項目管控
有機化工行業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整治突出以項目作為VOCs總量減排工作重要抓手為原則
,根據本地情況
,製訂管控企業名單
,並根據工作需要適時調整
。本次綜合整治項目管控分為行業十大排放企業(依據《江西省第一批工業企業大氣揮發性有機汙染物調查報告》)
、重點管控企業
、一般管控企業
;重點管控企業
、一般管控企業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摸底調查後確定
。重點管控企業選取原則
:①原輔材料用量
、產能較大
;②原輔材料中有毒有害危險化學品種類、數量較多
;③揮發性有機物產排放量較多
;④原輔材料及產品中含有惡臭類汙染物
;⑤生產管理水平低
、清潔生產水平低
、“跑
、冒
、滴
、漏”嚴重
;⑥群眾意見大
,有汙染糾紛
。一般管控企業選取原則
:生產管理水平較高
,揮發性有機物產排放量較少
,環境汙染較小的企業
。行業十大排放企業
、重點管控企業
、一般管控企業應認真落工作方案
,明確具體整治內容和項目
,最大限度的減少揮發性有機物的排放
,減輕對環境的影響
,改善環境空氣質量
。
五
、進度安排
(一)第一階段(2018年4月-5月)
行業十大排放企業2018年4月確定各具體整治內容和項目,並報縣環保局審定
;縣環保局將審定後各企業整治內容和項目報市局備案並經市局審定
;5月啟動泄漏檢測與修複(LDAR)和項目整治工作。
組織開展轄區內VOCs排放情況摸底工作
,確定轄區內重點管控企業
、一般管控企業擬選名單
,及其相應各企業具體整治內容和項目
,報市環保局審定後上報省廳備案
。
(二)第二階段(2018年6月-2019年6月)
行業十大排放企業2018年12月前完成泄漏檢測與修複(LDAR)和項目整治工作
,形成整治工作報告
,並報金溪縣環保局審查
。
重點管控企業
、一般管控企業對整治內容和項目開展整治(各重點管控企業是否開展泄漏檢測與修複(LDAR)由環保局根據當地及企業實際情況決定)
;轄區內項目完成率不低於70%
,完成企業形成整治工作報告
,並報金溪縣環保局審查。
環保局2018年8月前依據本方案相關要求
,並結合本地實際情況製定整治項目驗收方案
,完成行業十大排放企業整治驗收工作
。
(三)第三階段(2019年7月-2019年11月)
縣轄區內重點管控企業
、一般管控企業繼續開展整治內容和項目
,全麵完成整治工作
;完成企業形成整治工作報告
,並報縣環保局審查
。
縣環保局於2019年8月前完成所有企業整治驗收工作
。
六
、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縣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
,加強組織領導
,全麵推進有機化工行業VOCs 綜合整治工作
。企業是VOCs汙染治理的責任主體
,應製定企業VOCs 綜合整治工作方案
,明確工作目標
、主要任務
、人員保障
、資金來源
、進度安排等
,確保按期完成VOCs 綜合整治工作
。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和第三方機構作用
,促進行業綠色健康發展
。
(二)強化監督管理
縣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提升VOCs 監管水平
,完善無組織排放監管體係
,將有機化工行業VOCs 汙染防治納入日常監督管理
,及時跟蹤調度
,督促
、指導企業按期完成綜合整治任務
。
縣環境監測部門按標準化建設要求及時配備VOCs相關監測設備
,加強環保監測監管人員
、企業管理和技術人員的交流和技能培訓
,製定VOCs監測工作計劃
,提高監管水平
,為 VOCs 綜合整治工作的順利實施提供技術指導與支持
。
(三)完善配套政策措施
縣環境保護部門開展企業VOCs 監督管理
,並協調配合各有關部門
,研究有利於VOCs 削減的財政
、信貸等環境經濟政策
。
附件2
金溪縣醫藥行業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整治方案
一
、工作思路和目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
、《大氣汙染防治行動計劃》
、《揮發性有機物(VOCs)汙染防治技術政策》
、《“十三五”揮發性有機物汙染防治工作方案》
、《江西省大氣汙染防治條例》等文件要求
,結合我縣實際
,通過摸底調查
,針對醫藥行業有組織和無組織揮發性有機物排放
,從源頭提出控製要求
,大力提升工藝裝備水平
,提高工藝設備密閉性
,減少VOCs廢氣的產排量
;在生產過程中
,對於產生逸散有機廢氣的設備
,采取密閉
、隔離和負壓操作措施
,防止有害氣體外逸
;對末端VOCs廢氣處理設施實現無害化處置
,降低VOCs廢氣的產生和無組織排放
,改善大氣環境質量。
通過本次綜合整治
,完成全縣醫藥行業企業VOCs汙染治理工作
,大幅提高企業的設備水平
、生產工藝
、汙染治理水平和環境監管能力
,完成企業全部的治理項目
,進一步提高企業的清潔生產水平和管理水平
,並提升環保設施治理效率和穩定運行水平
。
二
、整治範圍
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1)
,醫藥行業VOCs整治範圍包括
:醫藥製造業(C27)包括化學藥品原料藥製造
、化學藥品製劑製造
、中藥飲片加工
、中成藥生產
、獸用藥品製造
、生物藥品製造
、衛生材料及醫藥用品製造等七個醫藥企業生產類別
。
三
、重點任務
(一)源頭控製
1.規範液體有機化學品儲存
。醫藥企業生產配置的儲罐主要用於儲存各類化工原料藥
、溶劑及中間產品
,要求儲罐配備氮封
、壓力調節係統和相應安全控製裝置
,並設置平衡管
。儲罐呼吸產生的有組織工藝廢氣來源於儲罐呼吸與泄漏
。其中
,拱頂罐VOCs排放源於呼吸損失(小呼吸)和工作損失(大呼吸)
,內浮頂罐和外浮頂罐VOCs排放來自蒸發損失和工作損失
。對於儲罐呼吸泄漏產生的VOCs排放
,應采取油氣回收處理等有效措施進行治理
。優先采用壓力罐
、低溫罐
、高效密封的浮頂罐
,采用固定頂罐的應安裝頂空聯通置換油氣回收裝置
。
2.優化進出料及投加方式
。根據物料的特性
、包裝方式和投料量大小選用不同的密閉投料方式和設備
,不能實現密閉的應采用負壓排氣並收集至尾氣處理係統處理
。采用管道密閉輸送方式的
,進料可采用液下或側壁進料
,不得采用噴濺式進料方式
;采用非管道方式輸送VOCs物料的
,應采用密閉容器
。容器的運輸
、裝卸應采用專用設備
,並在運輸
、裝卸
、儲存和空置期間一直保持密閉
。
3.采用先進真空設備
。涉及VOCs物料的真空係統應選用無油往複式真空泵
、羅茨真空泵
、液環泵等無泄漏泵
,真空泵的前
、後應設置氣體冷凝裝置
,排氣應送至VOCs回收或淨化係統進行處理
。若因工藝需要
,涉及VOCs物料的真空係統必須使用水噴射真空泵或水環真空泵
,則應配置循環水間接冷卻設備和水循環槽(罐)
,應密閉
,真空泵的前
、後應設置氣體冷凝裝置
,排氣送至VOCs回收或淨化係統進行處理
。
4.采用密閉分離設備
。含VOCs物料的固液分離應采用密閉式離心機
、真空抽濾機
、壓濾機等設備
,不應采用開放式的板框濾機等非密閉設備
,設備排放的廢氣應送至VOCs回收或淨化係統進行處理
;若無法采用密閉式設備
,則應將設備置於獨立的密閉空間內進行操作
,並收集該區域廢氣送至VOCs回收或淨化係統進行處理
。
含VOCs物料的萃取
、蒸餾
、濃縮
、結晶等分離設備應采用密閉式設備
,設備排放的廢氣應送至VOCs回收或淨化係統進行處理
。
含VOCs物料的幹燥應采用密閉性能較好的幹燥設備
,幹燥設備排放的廢氣應收集並送至VOCs回收或淨化係統進行處理
;若無法采用密閉設備
,則應將設備置於獨立的密閉空間內進行操作
,並收集該區域廢氣送至VOCs回收或淨化係統進行處理
。
5.製藥行業鼓勵使用低(無) VOCs含量或低反應活性的溶劑
。
6.產品包裝
。含VOCs產品包裝(灌裝或包裝)過程應密閉並設置排氣係統
,廢氣應送至VOCs回收或淨化係統進行處理
。
(二)生產過程控製要求
1.加強有組織工藝廢氣治理
。對醫藥企業各工藝生產環節產生的工藝廢氣應優先考慮生產係統內回收利用
;難以回收利用的
,進行淨化處理排放
。農藥行業加快水相法合成
、生物酶拆分等技術開發推廣
;製藥行業加快生物酶合成法等技術開發推廣
。
2.加強無組織工藝廢氣收集
、治理
。主要針對企業排放源的設備密封點泄漏
、廢水逸散等正常工況下不經排氣筒的廢氣排放
,以及非正常工況下的設備維修/檢漏
、冷卻水係統泄漏
、生產裝置的開/停工等
。
設備元件泄漏包括
:閥
、泵
、泄壓閥
、壓縮機
、法蘭
、接頭等設備由於腐蝕
、連接件鬆動
、填料老化
、壓力控製裝置失靈等因素引起的泄漏
。對於設備元件泄漏造成的無組織排放
,應通過泄漏檢測與修複(LDAR)管理技術準確查找
,根據VOCs檢測結果製定修複方案
,盡快減少廢氣排放
。
采用廢水逸散VOCs和惡臭氣體收集與處理技術
,通過加蓋密封和收集等
,將氣體引入處理裝置經淨化後排放
。或采用VOCs和惡臭氣體源頭減排控製技術
,通過抑製VOCs和硫化氫等汙染物的產生
,實現對汙染物質的治理
。
加強非正常工況汙染控製
。製定開停車
、檢維修、生產異常等非正常工況的操作規程和汙染控製措施
。
各單元無組織排放廢氣收集效率應不低於90%
。
(三)實施末端控製,加強VOCs廢氣治理
對生產過程中通過排氣筒所排放的有組織工藝廢氣
,是醫藥企業VOCs排放的主要來源之一
,應根據生產廢氣的產生量
、汙染物的組分和性質
、溫度
、壓力等因素進行綜合分析後選擇適宜的工藝路線
。
對於5000ppm以上的高濃度有機廢氣
,優先采用冷凝回收
、變壓吸附等技術進行回收利用
,輔以其他治理技術實現達標排放
;鼓勵在生產過程中進行回收利用
,淨化效率達到95%以上
。
對於中濃度有機廢氣(含量在1000ppm-5000ppm)
,宜采用吸附技術回收有機溶劑
,或采用催化燃燒
、直接焚燒或熱力焚燒技術淨化後達標排放
,總淨化效率達到95%以上
。當采用催化燃燒和熱力焚燒技術進行淨化時
,宜對燃燒後的熱量回收利用
。
對低濃度有機廢氣(含量小於1000ppm),有回收價值時宜采用吸附技術回收處理
,無回收價值時優先采用吸附濃縮-燃燒技術處理
,也可采用生物處理技術等淨化處理後達標排放(采用生物處理技術
,應考慮醫藥企業實際排放汙染物種類
,須保證揮發性有機物的處理效率)
,廢氣的總淨化效率原則上不低於75%
,環境敏感的區域應提高淨化效率要求
。
水溶性有機廢氣宜采用水噴淋
、堿(酸)噴淋等預處理工藝
;非水溶性組分的有機廢氣不得僅采用水或水溶液洗滌吸收方式處理
,原則上禁止將高濃度廢氣直接與大風量
、低濃度廢氣混合後
,采用水或水溶液洗滌
、生物處理技術等中低效技術處理
。
凡配套吸附處理單元的含塵
、含氣溶膠
、高濕廢氣
,應事先采用高效除塵
、除霧裝置進行預處理
。含有有機鹵素成分VOCs的廢氣
,宜采用非焚燒技術處理
。
以上處理工藝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可對單一處理技術進行不同方式的組合
,以達到更好的處理效果
。
(四)建立企業VOCs監管體係
,強化園區監管
1.企業應將VOCs的削減與監控納入日常生產管理體係
。建立基礎數據與過程管理的動態檔案
、VOCs汙染防治設施運行台賬
,製定“泄漏檢測與修複”
、監測和治理等方麵的管理製度
,製定突發性VOCs泄漏防範和處置措施
,納入企業應急預案體係
;對正常工況
、非正常工況分別建立監測體係
,製定非正常排放(停工檢修等)報告與備案的環保管理規程
,依據生產規模
、汙染物排放及敏感性等因素選擇部分轄區內企業有組織廢氣(如工藝廢氣
、燃燒煙氣
、VOCs處理設施排放廢氣等)逐步安裝在線連續監控係統
;廠界安裝特征汙染物環境監測設施
。園區應建立VOCs汙染源檔案加強對園區企業監督管理
,特別是對產生惡臭類汙染物企業進行監管
,並結合園區企業布局
、氣象和地理條件建立符合園區排放特征的VOCs監測監控體係
,有條件的建立VOCs監控預警體係
,增加對高毒性或高危害性VOCs汙染物的監測監控和對災難性突發廢氣泄漏事故的監測預警
。
2.落實監測監控製度
,企業每年至少開展1次VOCs廢氣處理設施進
、出口監測和廠界無組織監控濃度監測
,其中重點管控企業處理設施監測不少於2次
,廠界無組織監控濃度監測不少於2次
。監測需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進行
,監測指標須包含原輔料所含主要特征汙染物
、生產工藝特征汙染物和非甲烷總烴等指標
,並根據廢氣處理設施進
、出口監測參數核算VOCs淨化效率
;企業所在地環保局監測站對轄區內企業進行監測抽查
。
(五)建立企業檔案
,強化環保監管
企業建立各類汙染台賬並嚴格管理
。主要包括有機溶劑產品銷售/使用及申報製度(包括使用量
、廢棄量以及VOCs含量)
,廢氣監測台賬(廢氣量
、產排量)
,廢氣回收及淨化處理耗材(吸附劑
、催化劑種類
、用量等)
,編製企業VOCs排放和削減情況的報表
,其中
,有組織排放應明確排氣筒(煙囪)數量
、位置
,汙染物種類
、排放量
、濃度
、排放規律等基本信息
;無組織排放應明確排放位置
、排放規律和排放量估算方法等基本信息
。VOCs汙染治理設施應明確年度運行情況
、處理效率
、排放濃度和削減量等
,定期向環境主管部門申報
,台賬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三年
。
四
、項目管控
醫藥行業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整治突出以項目作為VOCs總量減排工作重要抓手為原則
,根據本地情況
,製訂管控企業名單
,並根據工作需要適時調整
。本次綜合整治項目管控分為行業十大排放企業(依據《江西省第一批工業企業大氣揮發性有機汙染物調查報告》)
、重點管控企業
、一般管控企業
;重點管控企業
、一般管控企業由環保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摸底調查後確定
。重點管控企業選取原則
:①高汙染、高環境風險
、產品規模較大
;②原輔材料中涉及有機溶劑數量多
、揮發性大
;③揮發性有機物產生
、排放量大
;④原輔材料及中間產品中含有有毒有害危險化學品種類較多
;⑤生產工藝及管理水平低
、清潔生產水平低
、存在嚴重的“跑
、冒
、滴
、漏”現象
;⑥周邊群眾意見反應較大
,或存在汙染糾紛
。一般管控企業選取原則
:生產管理水平較高
,揮發性有機物產排放量較少
,環境汙染較小的企業
。行業十大排放企業
、重點管控企業
、一般管控企業應認真落工作方案
,明確具體整治內容和項目
,最大限度的減少揮發性有機物的排放,減輕對環境的影響
,改善環境空氣質量
。
五
、進度安排
(一)第一階段(2018年4月-5月)
行業十大排放企業2018年4月確定各具體整治內容和項目
,並報環保局審定
;5月各縣區環保局將審定後各企業整治內容和項目報市局備案並經市局審定
;5月啟動泄漏檢測與修複(LDAR)和項目整治工作
。
各縣(區)環保部門要組織企業開展VOCs排放情況摸底工作
,確定轄區內重點管控企業
、一般管控企業及其相應各企業具體整治內容和項目
,並報市環保局備案
。
(二)第二階段(2018年6月-2019年6月)
行業十大排放企業2018年12月前完成泄漏檢測與修複(LDAR)和項目整治工作
,形成整治工作報告
,並報環保局審查
。
轄區內重點管控企業
、一般管控企業開展整治內容和項目(各重點管控企業是否開展泄漏檢測與修複(LDAR)由市環保局根據當地及企業實際情況決定)
;各縣(區)轄區內項目完成率不低於70%
,完成企業形成整治工作報告
,並報環保局審查
。
各環保局2018年8月前依據本方案相關要求
,並結合本地實際情況製定整治項目驗收方案
;完成行業十大排放企業整治驗收工作
。
(三)第三階段(2019年7月-2019年11月)
重點管控企業
、一般管控企業繼續開展整治內容和項目
,全麵完成整治工作
;完成企業形成整治工作報告
,並報環保局審查
。
六
、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醫藥企業應充分認識行業VOCs 綜合整治工作的迫切性與重要性
,加強組織領導
,在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管
、組織
、核查下
,全麵推進醫藥行業VOCs 綜合整治工作
。企業應製定企業VOCs 綜合整治工作方案
,明確工作目標
、任務
、人員保障
、資金來源
、進度安排等
,確保按期完成綜合整治工作
。
(二)強化監督管理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對轄區內的醫藥企業進行日常監督管理
,提升監管水平
,完善VOCs無組織排放監管體係
,指導
、督促企業按期完成VOCs綜合整治任務
。
環境監測部門應指導企業按監測要求配備VOCs相關監測設備
,加強企業環保監測人員
、企業管理技術人員的交流和技能培訓
,製定VOCs監測工作計劃
,為醫藥企業的VOCs 綜合整治工作的順利實施提供技術指導與支持
。
(三)加大資金投入
醫藥企業項目汙染治理資金以企業自籌為主
,地方政府及金融係統給予支持為輔
。環保部門可提請符合規定的醫藥重點行業VOCs削減技術改造項目納入政府環保專項資金支持範圍
。
(四)完善配套政策措施
縣政府及縣環境保護部門對醫藥行業要積極推廣國家環保最佳適用技術及VOCs排放管控技術
,加強VOCs排放控製現狀和對策研究
;開展企業VOCs 監督管理
,並協調配合產學研各有關部門
,研究
、實行有利於降低VOCs 排放的稅收
、財政
、金融信貸等經濟政策和法規
。
附件3
金溪縣表麵塗裝行業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整治方案
一
、工作思路和目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
、《大氣汙染防治行動計劃》
、《揮發性有機物(VOCs)汙染防治技術政策》
、《“十三五”揮發性有機物汙染防治工作方案》
、《江西省大氣汙染防治條例》等文件要求
,結合我縣實際
,對表麵塗裝企業摸底排查從源頭控製
、過程管理
、廢氣收集
、末端治理等方麵全麵對表麵塗裝行業進行綜合整治
。
通過實施VOCs綜合整治
,完成表麵塗裝行業企業VOCs汙染治理
,企業工藝裝備
、汙染治理水平和環境監管能力大幅提升
,企業治理項目全部完成
,已建成治理設施穩定運行
,穩定達到相關控製標準和要求
。
二
、整治範圍
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1)
,整治範圍為包括家具製造
、金屬製品
、通用設備製造
、專用設備製造
、汽車製造
、鐵路
、船舶
、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製造、電氣機械和器材製造
、儀器儀表製造等行業
。
三
、重點任務
(一)加強源頭控製
,積極推廣“綠色塗裝”
實現源頭控製
,提高低VOCs含量的塗料使用比例
,積極推廣“綠色塗裝”理念。根據塗裝工藝的不同
,鼓勵使用水性
、高固體成分
、粉末
、紫外光固化塗料等低VOCs含量的環保型塗料
,限製使用溶劑型塗料,從工藝的源頭減少原輔材料的VOCs含量
,實現VOCs減排目的
。
汽車製造行業
,汽車製造噴塗
、維修噴塗和補漆工序使用的塗料VOCs含量應符合《汽車塗料中有害物質限量》(GB24409-2009)的規定
,其餘行業鼓勵使用通過環境標誌產品認證的環保型塗料
。
(二)加強過程管理
,推廣先進生產工藝
1.原輔料儲存
:塗料
、稀釋劑
、清洗劑等含VOCs的原輔材料應儲存或設置於密封容器或密閉工作間
,隨取隨開
,用後及時密閉
,原料中屬於危化品應符合危化品規定
。
2.原輔料調配和轉運
:溶劑型塗料
、稀釋劑等調配作業在獨立密閉間完成
。宜采用集中供料係統
,無集中供料係統時轉運應采用密閉容器封存
,縮短運轉路徑
。
3.生產工藝
:推廣采用靜電噴塗
、淋塗
、輥塗
、浸塗等效率較高的塗裝工藝
,限製使用塗裝效率較低的空氣噴塗
、滾刷塗和手工塗裝工藝;除工藝有特殊要求外禁止露天和敞開式噴塗作業
;汽車製造行業推廣使用“三塗一烘”或“兩塗一烘”等緊湊型塗裝工藝,采用內外板全自動
、靜電噴塗技術
,同時應滿足《汽車製造業(塗裝)》(HJ/T 293-2006)要求
;船舶
、鋼結構
、工程機械製造行業
,推廣使用高壓無氣噴塗
、空氣輔助無氣噴塗技術
;集裝箱底漆
、卷材行業推廣使用全自動輥塗技術
;平麵板式家具製造推廣使用自動噴塗
;船舶製造行業在船塢區增設移動式塗裝係統
,推廣使用高壓無氣噴塗
、空氣輔助無氣噴塗等高效塗裝技術
。
4.原輔料使用和回收
:所有塗裝作業應盡量在有效VOCs收集係統的密閉空間進行
,無集中供料係統的浸潤
、輥塗
、淋塗等作業宜采用迷你的泵送供料係統
,應設置密閉的回收物料係統
,噴塗作業應采用有效地收集滴落餘料的收集裝置
。
5.各單元無組織排放廢氣收集效率應不低於90%
。
(三)加強末端控製
,提高廢氣治理水平
1.安裝高效穩定末端處理設備
。噴漆廢氣宜在高效除漆霧的基礎上采用吸附濃縮+焚燒方式處理
,宜采用幹式過濾高效除漆霧
,也可采用濕式水簾+多級過濾除濕聯合裝置
。規模不大
、不至於擾民的小型塗裝企業也可采用活性炭吸附等方式淨化後達標排放
,使用溶劑型塗料塗裝工藝VOCs去除率應達到90%以上
。
以上處理工藝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可對單一處理技術進行不同方式的組合
,以達到更好的處理效果
。(注:采用生物處理技術,應根據企業實際排放汙染物種類
,保證揮發性有機物的處理效率)
2.妥善
、及時處置次生汙染物
。廢氣處置產生的廢水定期更換和處理
,更換產生的廢過濾棉
、廢吸附劑應按照相關管理要求規範規定
,防範二次汙染
。
(四)完善檔案
,強化環保監管
1.企業建立各類汙染台賬並嚴格管理
,主要包括廢氣監測台賬
、含有機溶劑原輔材料消耗台賬(包括使用量
、廢棄量以及VOCs含量)
,廢氣處理耗材(吸附劑
、催化劑等)用量
、更換以及轉移處置台賬
,並且加強對企業VOCs排放和削減情況的統計
,台賬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三年。
2.建立完善VOCs排放監測監控體係
,落實監測監控製度
,企業每年至少開展1次VOCs廢氣處理設施進
、出口監測和廠界無組織監控濃度監測
,其中重點管控企業處理設施監測不少於2次
,廠界無組織監控濃度監測不少於2次
。監測需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進行
,監測指標須包含原輔料所含主要特征汙染物和非甲烷總烴等指標等
,並根據廢氣處理設施進
、出口監測參數核算VOCs淨化效率
;縣環保局監測站對轄區內企業進行監測抽查
。環保局依據生產規模
、汙染物排放及敏感性等因素選擇部分轄區內企業有組織廢氣逐步安裝在線連續監控係統
。
3.進一步提高突發環境事故的防範應對能力
,建立非正常申報管理製度
,包括出現項目停產
、廢氣處理設施停運
、突發環保事故等情況時候
,企業能及時向當地環保部門保護並備案
。
(五)建立VOCs監督管理機製
企業明確記錄VOCs原輔材料使用量
、每種含VOCs原輔材料中VOCs的含量
、廢氣淨化材料跟換處置情況
、汙染治理設施年度運行情況
、處理效率
、排放濃度等
,估算VOCs排放量並向當地環保部門申報企業VOCs排放量
、削減量
。
對表麵塗裝企業進行全麵監管
,通過開展VOCs汙染源摸底排查
,建立監管企業名錄
,通過現場及時采樣或是監測結果
,對企業采取進行定期監督性檢查或是不定期的抽查評估
,逐級上報上一年企業VOCs排放清單及減排效果等
。
四
、項目管控
表麵塗裝行業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整治突出以項目作為VOCs總量減排工作重要抓手為原則
,我縣根據本地情況
,及時製訂管控企業名單
,並根據工作需要適時調整
。本次綜合整治項目管控分為行業十大排放企業(依據《江西省第一批工業企業大氣揮發性有機汙染物調查報告》)
、重點管控企業
、一般管控企業;重點管控企業
、一般管控企業由市級環保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摸底調查後確定
。重點管控企業選取原則
:①高汙染
、高環境風險
、高VOCs含量的塗料用量大
;②塗料揮發性大
,產排大
;③塗裝工藝設備及技術落後
;④生產線未設置VOCs廢氣收集係統
;⑤生產管理水平低
、清潔生產水平低
、“跑
、冒
、滴
、漏”嚴重
;⑥群眾意見大
,有汙染糾紛
。一般管控企業選取原則
:生產管理水平較高
,揮發性有機物產排放量較少
,環境汙染較小的企業
。行業十大排放企業
、重點管控企業
、一般管控企業應認真落工作方案
,明確具體整治內容和項目
,最大限度的減少揮發性有機物的排放
,減輕對環境的影響
,改善環境空氣質量
。
五
、進度安排
(一)第一階段(2018年4月-5月)
行業十大排放企業2018年4月確定各具體整治內容和項目
,並金溪縣環保局審定
;5月金溪縣環保局將審定後各企業整治內容和項目報市局備案並經市局審定
;5月啟動泄漏檢測與修複(LDAR)和項目整治工作
。
縣環保部門要組織企業開展VOCs排放情況摸底工作
,確定轄區內重點管控企業
、一般管控企業及其相應各企業具體整治內容和項目
,並報市環保局備案
。
(二)第二階段(2018年6月-2019年6月)
行業十大排放企業2018年12月前完成泄漏檢測與修複(LDAR)和項目整治工作
,形成整治工作報告
,並報環保局審查
。
重點管控企業
、一般管控企業開展整治內容和項目(各重點管控企業是否開展泄漏檢測與修複(LDAR)由市環保局根據當地及企業實際情況決定)
;轄區內項目完成率不低於70%
,完成企業形成整治工作報告
,並報金溪縣環保局審查
。
(三)第三階段(2019年7月-2019年11月)
重點管控企業
、一般管控企業繼續開展整治內容和項目
,全麵完成整治工作
;完成企業形成整治工作報告
,並報環保局審查
。
縣環保局於2019年8月前完成所有企業整治驗收工作。
六
、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縣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
,要形成職責明確
、分工合理
、協同有力、監督有效的工作機製
,共同推進表麵塗裝行業VOCs 綜合整治工作
。
實行環境汙染有獎舉報製度
,鼓勵社會各界依法有序參與和監督大氣汙染防治工作
,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和第三方機構作用
,促進行業綠色健康發展
。
(二)加大資金投入
項目汙染治理資金以企業自籌為主
,政府投入資金優先支持環境監控預警體係建設
、環境管理能力建設
、複合大氣汙染研究及列入規劃的汙染治理項目
。環保部門將符合規定的重點行業VOCs削減技術改造項目納入環保專項資金支持範圍
。
(三)強化監督管理
縣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提升VOCs 監管水平
,完善無組織排放監管體係,將有表麵塗裝行業VOCs 汙染防治納入日常監督管理
,及時跟蹤調度
,督促
、指導企業按期完成綜合整治任務
。
縣環境監測部門按標準化建設要求及時配備VOCs相關監測設備
,加強環保監測監管人員
、企業管理和技術人員的交流和技能培訓
,製定VOCs監測工作計劃
,提高監管水平
,為 VOCs 綜合整治工作的順利實施提供技術指導與支持
。
(四)深化產學研合作
積極推廣環保先進適用技術
,研發VOCs排放控製技術
。建立科研院校合作機製
,加強VOCs排放控製現狀和對策研究
。建立行業環保專家技術幫扶機製
,建立VOCs排放重點行業專家技術組
,邀請行業內環保技術專家指導整改
,提升基層環保部門VOCs汙染防治管理能力
。
附件4
金溪縣塑料製品行業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整治方案
一
、工作思路和目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
、《大氣汙染防治行動計劃》
、《揮發性有機物(VOCs)汙染防治技術政策》
、《“十三五”揮發性有機物汙染防治工作方案》
、《江西省大氣汙染防治條例》等相關法律文件的要求
,結合我縣實際
,我市塑料製品行業VOCs汙染控製技術與裝備落後
、汙染治理設施運行效率低下
、環境管理和監測能力建設滯後
、部分區域VOCs汙染嚴重等突出問題。通過摸底調查本行業企業VOCs排放的基本信息
,從源頭預防
、工藝控製
、末端治理等方麵進行塑料製品行業全過程控製,並結合企業自身情況,篩選相應的控製和治理技術
,多措並舉
,有序推進
,大力開展VOCs汙染整治
,按期完成整治任務
,達到整治要求
,切實保障群眾身體健康
,改善居住環境
。
通過本次綜合整治
,全縣有機化工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應滿足相應綜合排放標準
、行業排放標準要求
,減少揮發性有機物排放
,提高環保設施治理效率和穩定運行水平
,提高企業清潔生產水平和管理水平
。
二
、整治範圍
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1)
,整治範圍為C292塑料製品業
,包括泡沫塑料製造
,塑料板
、管
、型材製造
,塑料絲
、繩及編織品製造
,塑料包裝箱及容器製造
,其他塑料製品製造等
。
三
、重點任務
(一)注重源頭汙染預防
塑料製品項目應在設計和建設中選用先進的清潔生產和密閉化工藝,采用環保材料
、綠色工藝
,提高設計標準
,配套建設VOCs治理設施
,從源頭減少VOCs排放
。優先采用清潔
、環保型原輔料,發展無臭環保型
。
(二)加強工藝過程控製
1.規範原輔料
、溶劑貯存
。所有有機溶劑進行密閉式貯存
,並配套廢氣收集處置裝置
;大宗有機物料要求儲罐貯存
,並管道輸送
;減少小型桶裝物料使用
。所有膠料堆放應單獨設置密閉間避光存儲
,減少揮發分釋放
;對所有有機溶劑及低沸點物料采取密閉式存儲
,以減少無組織排放
。
2.塑料加工工藝應當遵循先進
、穩定
、無二次汙染的原則
,優先選用自動化程度高
、密閉性強
、廢氣產生量少的生產工藝和裝備
,鼓勵企業選用密閉自動配套裝置及生產線
。
3.鼓勵企業通過各種添加劑的調節和裝備的提升
,降低各工序操作溫度
,降低生產過程VOCs的產生
;優先采用水冷工藝
;破碎
、配料
、幹燥等工序在獨立密閉空間內進行
,並對溶劑進行回收
,對尾氣進行收集處理
;塑料製品生產企業
,逐步推廣物理再生法(即脫硫)
,減少化學再生法使用
,特別是水油法
、油法再生
。
4.各單元無組織排放廢氣收集效率應不低於90%
。
(三)大力開展末端治理
塑料製造產生VOCs汙染物的生產工藝裝置或區域必須進行廢氣收集
。例如破碎
、配料
、幹燥
、塑化擠出(包括注塑
、擠塑
、吸塑
、吹塑
、滾塑
、發泡等)等生產環節中工藝溫度高
、易產生惡臭廢氣的崗位應設置相應的廢氣收集係統
,加強廢氣收集
。
塑料製造企業產生VOCs汙染物的生產工藝裝置必須設立局部氣體收集係統和集中高效淨化處理裝置
,確保達標排放
。
1.進出料口設集氣罩局部抽風
,出料口水冷段
、風冷段生產線應密閉化
,風冷廢氣收集後集中處理
。
2.廢氣采用除塵+介質過濾+吸附濃縮+蓄熱催化焚燒處理
,在規模不大
、不至於擾民的情況下也可采用多級吸收
、吸附處理
。
3.硫化廢氣可采用吸收
、吸附
、生物處理
、濃縮燃燒或除臭劑處理法等適用技術
,也可采用組合工藝技術
。
4.破碎
、配料
、幹燥應采用密閉設備和密閉集氣
,溶劑廢氣應采用活性炭或碳纖維吸附再生方式回收利用
。塑料企業車間應整體密閉化並換風,廢氣通過屋頂集中排放
。
以上處理工藝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可對單一處理技術進行不同方式的組合
,以達到更好的處理效果
。(注
:采用生物處理技術
,應根據企業實際排放汙染物種類
,保證揮發性有機物的處理效率)
(四)建立企業VOCs管理體係
塑料製品企業應建立健全環境保護責任製度
,包括製定環境保護管理製度
,環保設施運行管理製度
、廢氣處理設施定期保養製度
、環境監測製度
、溶劑使用回收製度
、環保獎勵和考核製度
、環保事故應急預案製度等
。加強企業VOCs排放申報登記和環境統計
,建立完善的“一廠一檔”
,與VOCs產排相關的原輔料使用
、產品生產及輸出
、廢氣治理等信息應進行跟蹤記錄
。VOCs治理設施運行台賬完整,定期更換VOCs治理設備的吸附劑
、催化劑或吸收液
,應有詳細的購買及更換台賬
。加強廢氣監測
。企業每年定期對廢氣排放口
、廠界無組織VOCs濃度開展監測
,監測指標包括主要特征汙染物和臭氣等指標
;廢氣處理設施須監測進
、出口參數
,並核算處理效率
。
(五)確保企業VOCs處理裝置運行效果
企業應明確VOCs處理裝置的管理和監控方案
,確保VOCs處理裝置長期有效運行
,環境監管部門要將VOCs治理設施的運行監管列為現場執法要點
,進行重點檢查
。VOCs處理裝置的管理和監控應滿足以下基本要求
:管控企業的VOCs汙染防治設施應設置足以有效監視裝置正常運行的連續監控及記錄設施
。健全各類台賬並嚴格管理
,包括廢氣監測台賬
、廢氣處理設施運行台賬
、含有機溶劑原輔料的消耗台賬(包括使用量
、廢棄量
、去向以及VOCs含量)
、廢氣處理耗材的用量和更換及轉移處置台賬
,台賬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三年
。
四、項目管控
塑料製品行業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整治突出以項目作為VOCs總量減排工作重要抓手為原則
,根據本地情況
,製訂管控企業名單
,並根據工作需要適時調整
。本次綜合整治項目管控分為行業十大排放企業(依據《江西省第一批工業企業大氣揮發性有機汙染物調查報告》)
、重點管控企業
、一般管控企業
;重點管控企業
、一般管控企業由環保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摸底調查後確定
。重點管控企業選取原則
:①工藝設備及技術落後
,生產線未設置VOCs廢氣收集和處理係統
;②原輔材料用量較大
、產生揮發性有機物產排放量較多
;③原輔材料中有毒有害危險化學品種類
、數量較多
;④原輔材料及產品中含有惡臭類汙染物
;⑤生產管理水平低
、清潔生產水平低
、“跑
、冒
、滴
、漏”嚴重
;⑥群眾意見大
,有汙染糾紛
。一般管控企業選取原則
:生產管理水平較高,揮發性有機物產排放量較少
,環境汙染較小的企業
。行業十大排放企業
、重點管控企業
、一般管控企業應認真落工作方案
,明確具體整治內容和項目
,最大限度的減少揮發性有機物的排放
,減輕對環境的影響
,改善環境空氣質量
。
五
、進度安排
(一)第一階段(2018年4月-5月)
行業十大排放企業2018年4月確定各具體整治內容和項目
,並報縣環保局審定
;5月縣環保局將審定後各企業整治內容和項目報市局備案並經市局審定
;5月啟動泄漏檢測與修複(LDAR)和項目整治工作
。
組織企業開展VOCs排放情況摸底工作
,確定轄區內重點管控企業
、一般管控企業及其相應各企業具體整治內容和項目
,並報市環保局備案
。
(二)第二階段(2018年6月-2019年6月)
行業十大排放企業2018年12月前完成泄漏檢測與修複(LDAR)和項目整治工作
,形成整治工作報告
,並報環保局審查
。
轄區內重點管控企業
、一般管控企業開展整治內容和項目(各重點管控企業是否開展泄漏檢測與修複(LDAR)由環保局根據當地及企業實際情況決定)
;轄區內項目完成率不低於70%
,完成企業形成整治工作報告
,並報縣環保局審查
。
縣環保局2018年8月前依據本方案相關要求
,並結合本地實際情況製定整治項目驗收方案
;完成行業十大排放企業整治驗收工作
。
(三)第三階段(2019年7月-2019年11月)
轄區內重點管控企業
、一般管控企業繼續開展整治內容和項目
,全麵完成整治工作
;完成企業形成整治工作報告
,並報金溪縣環保局審查
。
金溪縣環保局於2019年8月前完成所有企業整治驗收工作。
六
、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強化對VOCs汙染防治工作的組織領導
,明確企業VOCs綜合整治工作方案的工作目標
、主要任務
、人員保障
、資金來源
、進度安排等
,確保按期完成VOCs綜合整治工作
。每年組織實施一批VOCs汙染治理項目
,定期開展清潔生產審核
,強化源頭和過程控製
,不斷提高VOCs防治水平
。
(二)加強申報管理
組織開展對本地區企業VOCs汙染現狀摸底排查工作
。企業應將VOCs的治理與監控納入日常生產管理體係
,建立環保設施運行管理製度
、廢氣處理設施定期保養製度
、廢氣監測製度
、溶劑使用回收製度
,明確記錄VOCs汙染治理設施年度運行情況
、處理效率
、排放濃度等
,估算VOCs排放量並向當地環保部門申報企業VOCs排放量
、削減量
。
(三)嚴格監督執法
企業每年至少開展1次VOCs廢氣處理設施進
、出口監測和廠界無組織監控濃度監測
,其中重點管控企業處理設施監測不少於2次
,廠界無組織監控濃度監測不少於2次
。監測需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進行
,監測指標須包含原輔料所含主要特征汙染物和非甲烷總烴等指標等
,並根據廢氣處理設施進
、出口監測參數核算VOCs淨化效率
。管控企業應實時監控VOCs汙染防治裝置運行情況
,確保VOCs處理裝置穩定有效運行
。
對列入名錄的管控企業每年進行監督性監測抽查
,環境監察部門要將VOCs治理設施的運行和治理設施耗材的采購
、更換流轉等列為現場執法重點
。
附件5
金溪縣包裝印刷行業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整治方案
一
、工作思路和目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
、《大氣汙染防治行動計劃》
、《揮發性有機物(VOCs)汙染防治技術政策》
、《“十三五”揮發性有機物汙染防治工作方案》
、《江西省大氣汙染防治條例》等相關法律文件的要求
,結合我縣實際
,通過摸底調查本行業企業VOCs排放的基本信息
,製定源頭預防
、工藝控製
、末端治理和綜合利用等全過程控製方案
,並結合企業所在地環境狀況和不同生產工藝和產汙環節
,篩選相應的控製和治理技術
,加強包裝印刷行業VOCs綜合治理
。嚴格環境管理
,加強環境監管
,開展有關監測
,全麵提升包裝印刷行業清潔生產水平和VOCs汙染防治能力
,最大限度減少VOCs排放
,全麵促進環境空氣質量改善
。
通過本次綜合整治
,全縣包裝印刷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應滿足相應綜合排放標準
、行業排放標準要求
,減少揮發性有機物排放
,提高環保設施治理效率和穩定運行水平
,提高企業清潔生產水平和管理水平
。
二
、整治範圍
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1)
,整治範圍為C231印刷行業
,包括書
、報刊印刷
,包裝裝潢及其他印刷等
。
三
、重點任務
(一)注重源頭汙染預防
推廣環保型油墨、膠粘劑
、潤版液
、清洗劑
、上光油等材料的使用
。鼓勵使用環境標誌產品認證的環保型油墨
、膠粘劑
,禁止使用不符合環保要求的油墨
、膠粘劑
。印刷過程推廣使用水性油墨
、紫外光固化油墨(UV油墨)
、輻射固化油墨(EB油墨)
、醇溶性油墨
、植物基油墨(例如大豆油墨)等低VOCs低毒的原輔材料
,複合
、包裝過程逐漸使用水性膠粘劑替代溶劑型膠粘劑
,推廣無溶劑複合技術
,書刊印刷行業推廣使用預塗膜技術
。
(二)加強工藝過程控製
1.印刷工序的VOCs產生環節分為有組織排放和無組織排放
,有組織排放包括油墨槽揮發(即印刷機下排風的排放)和烘箱烘幹過程產生的排放
,無組織排放包括油墨、稀料
、潤版液等有機類原輔材料的存放
、添加過程造成的逸散
,清潔印版
、膠輥過程使用的煤油
、汽油等有機類清洗劑造成的無組織排放以及印後廢棄油墨
、稀釋劑
、清洗劑存放處置過程造成的無組織逸散
。
2.幹式複合工序VOCs產生環節的有組織排放包括粘合劑塗布機頭塗膠部分和烘箱烘幹過程產生的排放
。無組織排放包括覆膜過程中稀釋劑使用造成的排放
,油性上光過程中的稀釋劑使用造成的排放以及廢棄粘合劑處置過程造成的無組織排放
。
3.針對油墨
、粘膠劑
、有機溶劑等揮發性原輔材料應密封貯藏
,沸點較低的有機物料應配置氮封裝置
。產生VOCs廢氣的工藝線應盡可能設置於密閉工作間內
,集中排風並導入VOCs控製設備進行處理
。無法設置密閉工作間的生產線
,VOCs排放工段應設置集氣罩
、排風管道組成的排氣係統
。使用溶劑型油墨的單張印刷應避免無組織排放
,利用車間換氣係統的收集廢氣
;輪轉印刷應在所有VOCs排放點設立廢氣收集裝置
;使用溶劑型膠粘劑的複合過程應密閉幹燥段
,在工藝線上安裝廢氣收集設施
。
4.推薦使用柔印等低(無) VOCs排放的印刷工藝替代凹印等高 VOCs排放的印刷工藝
;采用壓力固化
、調溫固化
、反應固化等固化工藝替代加熱固化工藝
。工藝過程控製平版印刷中將水鬥液加以冷凍降溫或降低水鬥液中異丙醇含量以改善水鬥液槽 VOCs逸散
。
5.推廣使用VOCs排放控製效果較好的固化工藝
,減少烘幹裝置使用
,降低VOCs排放
。加強工藝過程控製及管理
,采用密閉化的生產係統
,對物料輸送
、溶劑儲運
、油墨攪拌等進行管道化
、密封化
,減少原輔材料貯存
、配製及供應過程中VOCs逸散
;對有機溶劑濃度進行實時控製
,設置中央供墨係統
,降低油墨的損耗及減少油墨在印刷機的存放量;引入濕布清洗滾筒技術,減少停機清洗滾筒的時間
;采取治理措施對廢油墨
、廢膠黏劑
、洗版液進行回收處理
,從生產各環節減少無組織排放
。
(三)大力開展末端治理
強化印刷行業VOCs排放達標治理工作
。根據印刷行業廢氣組成
、濃度
、風量等參數選擇適宜的技術
,對車間有機廢氣進行淨化處理後達標排放
,淨化效率應達到90%以上
。根據廢氣組成
、濃度
、風量等參數選擇適宜的技術
,對車間有機廢氣進行淨化處理
,建議如下
:
1.對高濃度
、溶劑種類單一的有機廢氣
,如軟包裝複合工藝排放的甲苯
、乙酸乙酯溶劑廢氣,可采取活性炭吸附法進行回收利用
。
2.對高濃度但難以回收利用的有機廢氣
,宜采取熱力燃燒和催化燃燒法
。
3.對於低濃度
、大風量的印刷廢氣
,適宜采用吸附濃縮-蓄熱燃燒或吸附濃縮-催化燃燒法
,並可視成分
、規模和環境敏感性等情況
,選用吸附法
、吸收法或生物法
。
4.各無組織排放廢氣收集效率應不低於90%
。
相對複雜的尾氣處理可采用組合工藝技術
,且在減少揮發性有機汙染物排放量的基礎上
,積極開展有機溶劑的回收利用(注
:采用生物處理技術應根據企業實際排放汙染物種類
,保證揮發性有機物的處理效率)
。鼓勵回收的有機溶劑優先在生產係統內直接回用
;無法直接回用的可以開展係統外綜合利用
。
(四)建立企業VOCs管理體係
包裝印刷企業應將VOCs的治理與監控納入日常生產管理體係
,建立原輔材料使用動態檔案
、VOCs汙染防治設施運行台賬
,製定VOCs監測和治理等方麵的管理製度
。對未按規定采取汙染防治措施或排放不達標的包裝印刷企業
,責令其限期停產整治
,並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加強企業VOCs排放申報登記和環境統計
,建立完善的“一廠一檔”
,與VOCs排放相關的原輔料
、溶劑的使用、產品生產及輸出
、廢氣處理等信息應進行跟蹤記錄
。企業“一廠一檔”要足以查證企業VOCs實際以及潛在的排放量
,主要包括
:企業環評文件及“三同時”驗收報告
、VOCs定期監測報告(監督性監測
、第三方監測及企業自測報告)
、VOCs汙染防治設施運行記錄(回收利用率統計及相關證明材料
、處理率及相關證明材料
、運行記錄)
、原來排放記錄及環保設施建設檔案等
。環保部門應保留拆除生產設備及關閉企業的相關文件
、現場監察記錄及前後影像對比等資料
,以核定VOCs減排量
。
(五)確保企業VOCs處理裝置運行效果
企業應明確VOCs處理裝置的管理和監控方案
,確保VOCs處理裝置長期有效運行
,環境監管部門要將VOCs治理設施的運行監管列為現場執法要點
,進行重點檢查
。VOCs處理裝置的管理和監控應滿足以下基本要求
:管控企業的VOCs汙染防治設施應設置足以有效監視裝置正常運行的連續監控及記錄設施
。健全各類台賬並嚴格管理
,包括廢氣監測台賬
、廢氣處理設施運行台賬
、含有機溶劑原輔料的消耗台賬(包括使用量
、廢棄量
、去向以及VOCs含量)
、廢氣處理耗材的用量和更換及轉移處置台賬
,台賬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三年
。
四
、項目管控
包裝印刷行業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整治突出以項目作為VOCs總量減排工作重要抓手為原則
,根據本地情況
,製訂管控企業名單
,並根據工作需要適時調整
。本次綜合整治項目管控分為行業十大排放企業(依據《江西省第一批工業企業大氣揮發性有機汙染物調查報告》)
、重點管控企業
、一般管控企業
;重點管控企業
、一般管控企業由市級環保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摸底調查後確定
。重點管控企業選取原則
:①高汙染
、高VOCs含量的有機溶劑
;②工藝設備及技術落後
,生產線未設置VOCs廢氣收集和處理係統
;③揮發性有機物產排放量較多
;④原輔材料及產品中含有惡臭類汙染物
;⑤生產管理水平低
、清潔生產水平低
、“跑
、冒
、滴
、漏”嚴重;⑥群眾意見大
,有汙染糾紛
。一般管控企業選取原則
:生產管理水平較高
,揮發性有機物產排放量較少
,環境汙染較小的企業
。行業十大排放企業
、重點管控企業
、一般管控企業應認真落工作方案
,明確具體整治內容和項目
,最大限度的減少揮發性有機物的排放
,減輕對環境的影響
,改善環境空氣質量
。
五
、進度安排
(一)第一階段(2018年4月-5月)
行業十大排放企業2018年4月確定各具體整治內容和項目
,並報縣環保局審定
;5月縣環保局將審定後各企業整治內容和項目報市局備案並經市局審定
;5月啟動泄漏檢測與修複(LDAR)和項目整治工作
。
組織企業開展VOCs排放情況摸底工作
,重點管控企業
、一般管控企業及其相應各企業具體整治內容和項目
,並報市環保局備案
。
(二)第二階段(2018年6月-2019年6月)
行業十大排放企業2018年12月前完成泄漏檢測與修複(LDAR)和項目整治工作
,形成整治工作報告
,並報金溪縣環保局審查
。
重點管控企業
、一般管控企業開展整治內容和項目(各重點管控企業是否開展泄漏檢測與修複(LDAR)由市環保局根據當地及企業實際情況決定)
;項目完成率不低於70%
,完成企業形成整治工作報告
,並報縣環保局審查
。
縣環保局2018年8月前依據本方案相關要求
,並結合本地實際情況製定整治項目驗收方案
;完成行業十大排放企業整治驗收工作
。
(三)第三階段(2019年7月-2019年11月)
重點管控企業
、一般管控企業繼續開展整治內容和項目
,全麵完成整治工作
;完成企業形成整治工作報告
,並報金溪縣環保局審查
。
縣環保局於2019年8月前完成所有企業整治驗收工作
。
六
、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各部門要形成職責明確
、分工合理
、協同有力
、監督有效的工作機製
,共同推進VOCs汙染防治工作
。企業是 VOCs汙染治理的責任主體
,應製定企業VOCs綜合整治工作方案
,明確工作目標
、主要任務
、人員保障
、資金來源
、進度安排等
,確保按期完成VOCs綜合整治工作
。
(二)加強申報管理
組織開展對本地區企業VOCs汙染現狀摸底排查工作。企業應將VOCs的治理與監控納入日常生產管理體係
,建立基礎數據與過程管理的動態檔案
、VOCs汙染防治設施運行台賬
,明確記錄VOCs汙染治理設施年度運行情況
、處理效率
、排放濃度等
,估算VOCs排放量並向當地環保部門申報企業VOCs排放量
、削減量
。
(三)嚴格監督執法
企業每年至少開展1次VOCs廢氣處理設施進
、出口監測和廠界無組織監控濃度監測
,其中重點管控企業處理設施監測不少於2次
,廠界無組織監控濃度監測不少於2次
。監測需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進行
,監測指標須包含原輔料所含主要特征汙染物和非甲烷總烴等指標等
,並根據廢氣處理設施進
、出口監測參數核算VOCs淨化效率
。管控企業應實時監控VOCs汙染防治裝置運行情況
,確保VOCs處理裝置穩定有效運行
。
環境部門應對列入名錄的管控企業每年進行監督性監測抽查
,環境監察部門要將VOCs治理設施的運行和治理設施耗材的采購
、更換流轉等列為現場執法重點
。
(四)加強宣傳教育
要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輿論導向和監督作用
,通過廣播
、電視
、報紙
、互聯網等媒介手段
,不斷強化重點行業VOCs汙染防治工作宣傳
。積極推進綠色係列創建
,大力倡導綠色
、節約
、健康的生產生活方式
,營造社會共同參與VOCs防治的良好氛圍
。